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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司令:我吃过的商标官司

来源:金华新闻    发布时间:2016-11-21 02:17:00  浏览:4539

我叫黄炳泉,浦江县黄宅镇上市村人,今年70岁,浙江鸭司令禽蛋厂法定代表人。今天,我要讲的故事是“难忘的‘鸭司令’商标官司”。这是我有生以来唯一一场官司,这场官司经过四个回合,历时12年之久,最后以我胜诉而画上句号。

这个故事,要从我养鸭、办厂的经历说起。我19岁开始与鸭子打交道。农业集体化时期,养鸭是为维持一家人的生计,但要受到“割资本主义尾巴”的约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分田到户,农业经营权自主,我抓住机遇,放开手脚养鸭,数量从几百只逐年增加到数千只乃至万余只。我改传统的放养为圈养,建立棚养基地,每年为浦江县食品公司提供15至20吨鲜蛋。我还办起了孵坊,为本县和全国各地养鸭户提供苗鸭、青年鸭数以百万只,教他们养鸭技术,我也成为全县农村屈指可数的万元户。

我勤劳致富的事在社会上传开后,1982年,时任金华地委书记董朝才带领金华地区13个县党委、政府领导和食品公司负责人,专程到我的基地来考察,推广我基地圈养鸭子的经验,鼓励农民以我为榜样,勤劳致富,科技致富。董朝才书记当着大家的面称我为“鸭司令”。从此“鸭司令”成了人们对我的别称。

1980年后,我被推选为浦江县养禽协会理事长,先后被评为全国农村科技致富能手、浙江省科技致富标兵,1987年当选浙江省农业劳动模范。

随着养鸭业的发展,卖蛋难成了当时养鸭户的一块心病。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对市场蛋品产供情况作了一番调查,作出从事鸭蛋深加工的决定。1983年,我创办浦江彩蛋厂,收购鲜蛋,加工皮蛋、咸蛋上市,产品使用“鸭司令”商标转让。后来又扩大规模,建成浦江县禽蛋厂,后更名为浦江县鸭司令禽蛋厂,成功实行养鸭—产蛋—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成为浦江县首家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生产的鲜鸭蛋,企业加工的无铅皮蛋、真空咸鸭蛋、精制蛋黄等蛋制品都使用“鸭司令”商标。产品除了在本省销售,还销往福建、湖南、江西、安徽和上海等地。无铅皮蛋、咸鸭蛋等产品荣获省农博会金奖、优质奖,金华市名牌产品。企业先后被评为浙江省农产品行业十佳优秀企业,浙江省重质量、守承诺、创名牌活动三满意单位。2010年企业更名为浙江鸭司令禽蛋厂。

企业升格了,我对产品商标意识也增强了。2003年4月,经浦江县、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引荐,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注册“鸭司令”商标,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同年5月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我们申报的“鸭司令”商标,被外省一家蛋业公司(后称A公司)抢先十几天申报了。

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自己用了23年的“鸭司令”头衔突然被别人拿走了,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在商标异议存续期内,我们企业第一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2004年7月,申请复议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从此我走上了漫长的“鸭司令”商标官司之路,反反复复经历了四个回合。

第一个回合,2004年8月,我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第二次提请复议,并附相关书证、物证。国家商标局仍以申报先后为依据,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商标异字第09408号裁定书,准予A公司注册“鸭司令ASL”商标。

“鸭司令”商标,我企业已使用在先,这既是企业的产品商标,也是当地老百姓和广大消费者对我的称呼。为了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利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第三次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了包括经浦江县政府、县人大办、县政协、县总工会以及金华市工商局、浦江县工商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联名签字、盖章,企业长期使用的“鸭司令”商标、订货供货票据等书证物证,这场官司进入第二个回合。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复议认为,原裁定不当,依据新的国家商标法第31条规定,明确指出A公司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以39678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浦江鸭司令禽蛋厂注册“鸭司令”商标。

本以为官司就此打赢了,可是A公司不服异议裁定,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我企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官司进入第三回合。

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并经审议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限于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庭认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今第39678号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A公司不服北京第一中院行政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司进入关键的第四个回合。北京市高院经立案调查、庭审复议等程序,于2012年3月19日下达行政终审判决书,判定维持原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胜诉。也就是说浙江鸭司令禽蛋厂获得“鸭司令”同类产品注册权。

此后,A公司再次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2012年10月8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请求,审核通过我企业注册“鸭司令”商标。

2013年3月6日,商标局发出初审公告。公告期内,A公司又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6月又一次裁定驳回异议,核准浙江鸭司令禽蛋厂注册“鸭司令”商标。然后,A公司竟无视国家法律,继续将注有“鸭司令ASL”商标的蛋制品分别向经销商供货。经我企业举报,A公司两次受到依法查处。

我一生中仅此一场的商标官司,却自2004年8月至2015年6月,长达11年之久。

浦江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名签署意见、盖章认同,支持我的“鸭司令”商标保卫战。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的最终复议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商标官司的事实和认定,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初审和终审判决。

这场官司之所以经四轮拉锯式的较量,终以我企业赢得“鸭司令”商标注册,我的切身体会是: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利益不受侵犯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公正的,这场官司以事实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赢官司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有事实依据,执法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今天,我把有生以来仅此一场且最终取胜的官司,讲给大家听听,是极其生动和富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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