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透视商标买卖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服装网 发布时间:2010-12-13 06:59:00 浏览:2777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商标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的费用一标为2000元,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商标保护一般由当地工商局配合调查,协商不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注册了的商标在没有经商标注册人的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使用该商标,将受到法律的制止。经尚标收集如下案例:
香格里拉商标侵权案
1994年,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总经理孔丞丞,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广东省东莞市二轻联盛工业公司开办了一家酒店,该酒店于1992年12月27日注册了“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企业名称,并已经建成开业,其行为侵犯了香格里拉公司“香格里拉”注册商标专用权。
香格里拉公司在商品商标上享有“香格里拉”专用权,但此案当事人在酒店服务经营中会涉及到香格里拉公司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即使香格里拉公司无服务商标专用权,也可追究其侵犯商标权行为。同时,我国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担着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在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尽的义务时,扩大了“香格里拉”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名称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奠定了基础。
侵犯“茅台”商标案
马胜宽在运输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的内外包装、瓶盖、酒贴及商标标识等物品时,被北京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茅台”、“五粮液”均是我国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他人擅自制造、销售带有“茅台”、“五粮液”商标标识的产品,无疑是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即使行为人否认其有主观故意性,也可认定为是故意侵犯。本案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制假、售假,但为了盈利,仍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主观故意性明显,再加上行为人先后8次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2款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
侵犯“柯达”注册商标案
1992年1月20日,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向福建省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石狮市工商局当日即查货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来料加工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成品。
此案中涉及到个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应由企业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此案的当事人之一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涉及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
经过以上案例,给中企敲了警钟,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买卖。商标买卖的出现提高了企业品牌信誉价值。商标所有权人通过推进技术提高,改善经营治理,进步商品质量,使商标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赋于商标较高信誉。充分知足消费者需要而付出的所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商标买卖的出现不仅仅为企业带来了大利润,更给消费者带来了质量的保证,不管是卖商标还是买商标都是有利于双方的,到达双赢才是商标买卖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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