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7 09:26:00 浏览:4191
商标维权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与中国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相对应,韩国商标法有“无效”和“取消”两种制度。注册商标的无效,类似于中国商标法中第四十一条,是由于注册时发生各种违法现象引起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取消,类似于中国商标法中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是由于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引起的撤销。
二者从宏观上看有很多相近或类似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在撤销事由、撤销程序和撤销之后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比如韩国的一些具体条款规制的更为细致。其中撤销程序方面的差异最为显著。简要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中国注册商标撤销制度借鉴的地方: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有权依职权直接对符合撤销事由的注册商标进行处理,韩国商标法中虽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明确了知识产权局的审判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对有异议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可以看出,中国商标法中,商标局在整个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无条件位于当事人个人的上端,虽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对注册商标的处理要服从,但对当事人方是享有直接处理其注册商标的权力的。韩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中,知识产权局没有直接依职权处理注册商标的权力,且一定情形下,知识产权局的审判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处于平行地位,即都作为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人。韩国商标法这样规定,无形中规范了解决异议申请的统一的、正式的模式,也给予了商标权利人更多一层的救济。同时,注册机构与撤销机构的分离也有助于提升审判的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
2.韩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中,共有四处提及“非法定主体”,对其撤销事由、申请限制和法律效果等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分别为:一是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外国人是“非法定主体”,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将视为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这里的“非法定性”是指外国人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或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未与韩国签有协议或共同签有国际条约。此外,若韩国人在某国不享有任何商标保护权利的该国人在韩国商标法相关制度中亦视为非法定主体。二是非法继承人。三是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中的非法定主体为非商标权利人。四是在商品分类转换注册中的申请人应为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如果是继承人,则应为已经完成转移注册的当事人,否则,就属于非法定主体。韩国商标法中规定,一旦注册商标被撤销,自该注册商标被撤销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核准与被撤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若之前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是因为非法定主体提交注册申请不合法而撤销了注册商标的,法定的权利主体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韩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中这样的规制,能更加合理细致地保护合法主体的注册商标权利,一方面只有合法主体提出的申请才有效,化简了异议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非法主体提交申请使商标权利人丧失了商标权利,侵犯了合法主体的权益,法律规定的合法主体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享受提出新申请不受时限的法律条款的救济。
3.韩国商标法中关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韩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中这样规定,因连续3年未实际使用而遭撤销注册商标的,提出取消事由的撤销审判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注册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不得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1年期限届满之后的3个月内优先就与之前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出新的注册申请。在中国香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商标法相关制度中都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因为如果为提出因取消事由的撤销审判的申请人提供优先申请机会,就会在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其他人之间产生监督激励效应,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保有自己原有的注册商标权利将不会搁置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而申请人为获得新的商标权利将会去积极监督原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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