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及商品类似案件的判定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8 01:36:00 浏览:4161
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涉及商品类似与否的判定问题的,以《商标审理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商品的功能、用途
如果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二、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但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即使不同,而其原材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且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存在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
三、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
如果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四、商品与零部件
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当然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仍应当根据消费者对两者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
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欠缺该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或者严重减损其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五、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
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
如果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六、消费习惯
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该两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七、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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