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商标问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9 09:54:00  浏览:2994

尚标-中国商标交易领导品牌;商标转让,14年专注商标转让注册的平台,商标注册转让量全国遥遥领先,商标注册,商标费用,商标注册时间多久_商标转让流程,买卖商标,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嘉兴/温州,热线: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4]48号

发布日期:2004-2-18

执行日期:2004-2-18

  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2.请求确认转让注册商标权合同效力的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

  转让注册商标权引起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案由应定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3.如何认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

  商标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能否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

  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权起诉。但是如果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授予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5.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的侵权之诉?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的,应予受理。

  6.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申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什么?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8.如何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或可能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判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并参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差异大小、价格高低、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9.如何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考虑所用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是否容易引起误认,并应当将文字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一般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为近似商标:

  (1)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

  (2)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

  (3)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4)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

  (5)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10.如何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

  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标准: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和服务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有某种联系的市场主体。

  11.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12.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承揽人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加工,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14.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商品的商标的使用?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商标使商标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计算机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系统上才能使用,因此在安装、运行计算机软件时,显示器所显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出现注册商标以表明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应当认定为商标的使用。

  1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之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被许可人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

  17.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商标都是有效的注册商标的,不宜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撤销对方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告的商标最终被维持有效的,应当认定被告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的商标被撤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应当驳回起诉。

  原告申请制止被告的行为或者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18.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将外观设计、作品或者其中一部分注册为商标的,能否依据注册商标权排除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实施或者该作品的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属于使用公知设计或者公有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侵犯。但如他人在该外观设计或者该作品上标示与原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9.如何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为表现?

  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4)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5)其他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

  20.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能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1.虽然侵权成立,但权利人从未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权利人没有使用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权利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但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权利人的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2.能否以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其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