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9 10:32:00 浏览: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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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我国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目前,对商标的显著性,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标,显著性标准也不一样,但获得注册的商标一定可以使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区别开。
此外,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企业应如何选择和设计商标商标,体现着企业形象,是企业的精神名片。人们认识一个企业,往往是从其商标开始。因此,设计选择一个好的商标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企业的商标一旦确定,接下来就是投入巨资对其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其知名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它、接受它、喜欢它。如果当初商标没有设计、选择好,等发现它有不适合消费者口味,不利于产品和服务的推广时,再改换商标,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一是经济损失,投入的广告费将付之东流;二是时间损失,选择一个新商标需要时间,注册一个新商标也需要约一年半的时间,那么这中间企业怎么办呢?目前,不少企业选择商标非常随便,没有长远打算,这种状况应当转变。
那么如何设计,选择一个商标呢?
有的企业自己设计和选择的,大多数是借助于外力进行设计和筛选,更有聪明的企业不惜金钱向社会征集。
例如:美孚石油公司为了设计既符合世界各国风俗,又符合各国商标法律规定的商标,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历经6年,耗资1亿多美元,调查了55个国家和地区,最后从设计的1万多件商标中筛选出一个“EXXON”商标。可见选择、设计个商标有多么重要。
不管是向社会征集,委托别人设计或是企业自己设计,选择商标,都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我国商标法和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内,都对商标有禁用规定,如果只在我国使用和注册,就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产品要出口到国外,要在国外使用和注册商标,还要符合外国商标法的规定。
(二)要符合民俗、民风和民族习惯。商标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口味,绝不能用消费者忌讳的文字、图形做商标。比如我国许多地方忌猫头鹰,如果你把猫头鹰商标用在商品上,那么这些商品在这些忌讳的地区肯定卖不出去。另外,在我国比较合适的商标,到另一个国家可能就不行,因为各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选择一个商标时,一定要考虑民族因素。
(三)商标要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符合。每一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那么选择商标,就要考虑这些特点和用途,以免产生不良的效果。比如,一个商标用在杀虫剂上很贴切,就不能把用在食品上。“敌杀死”是一个很好的用于杀虫剂的暗示性商标,绝对不能用在饮料上。
(四)独创性。独创性是指商标设计要创意新颖、独具匠心。独创,才能产生惊人之作,才能造就吸引人的商标,然后发展成为驰名商标。柯达(KO-DAK)、索尼(SONY)、奔驰、海尔,无一不是独创的商标。在我国不少企业习惯于选择花鸟虫、山水林木、文物古迹、飞禽走兽等做商标,什么龙啊、凤啊、长城阿等等,缺乏创新,不能引人入胜,达不到作为一件好商标应有的条件。
当然,近年来突破传统框框约束,大胆构思,不落俗套,让人拍案叫绝的商标佳作也不少,比如广东“健力宝”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的“方正”商标等等。江苏红豆集团的“红豆”商标,也是一件商标佳作,它使人联想唐代大诗人王维《相思》的诗:“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正是借着这个创新新颖的品牌,红豆服装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内发展壮大。
3、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商品名称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它的作用是把不同种类的商品区分开来。商标的作用是在于把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区分开来。
4、商标与商号的区别号联系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商号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与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其作用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一定行业中,识别不同的企业。而且识别的是整个企业,商标的作用是区别一个企业的商品和其他企业的商品;商号必须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件》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和使用,并按该《条例》规定使用和进行管理,商标必须按 《商标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的法律效力范围不同。一个商标一旦获准注册,那么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而对商号则实行地域性保护,商标和商标还有一点区别,就是一个企业可以使用和注册很多商标,而商号只有一个。
商标与商号又存在着紧密联系,它们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而且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共同起着识别的推广的作用。
5、商标与装璜的区别商品装璜,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主要功能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商标与商品装璜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二者的主要功能不同,商标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的制造者或经营者,而商品装璜渲染美化商品,以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次,商标应具备显著性的特点,构图应简单鲜明,醒目。商品装璜一般由较复杂的图案色彩构成的。再次,商标图样一经注册就不得改动,而且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璜可以随意改动。最后,商标的内容不能表现和说明商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但作为商品装璜却可以表现商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
6、未注册商标的弱点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7、什么商标可以申请国际注册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我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的名义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8、什么人可以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三资企业,他也可以在中国向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其资格视同大陆申请人。
9、什么是商标异议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小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0、异议申请程序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审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与裁定;期满不答辩的商标局可执行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11、侵权处理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这样的问题,许多知名企业的知名产品经常会遇到假冒品的困扰,给该知名企业的产品信誉带来严重损害。同时一些不法份子,企图规避法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某知名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外包装装璜、商标,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其行为不仅是对企业在先权利的损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打击应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您的身上,您又该如何办理呢?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具体两种方法,那一种更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也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12、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这一点,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有商标专用权存在,许可使用权只是商标专用权的派生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人商标知识的馈乏,竟致接受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并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许可费。国内企业之间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在对外开放后,我国不少企业接受外商在中国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从而上当受骗,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在获得利益或侵权行为被发觉后逃之夭夭,结果“被许可人”遭到处罚。因此,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如果被许可商标是使用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比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因此,中国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的企业也不能签订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计可合同。
3、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本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客观条件和技术水平等的限制,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毕竟与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差别,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物便利,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是必要的。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事关重大,当事人双方必须慎重对待,最好能聘请商标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做为顾问,或者由商标事务所代理办理许可使用事宜。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4)许可使用的形式;(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10)违约责任;(11)合同生效时间;(12)对方签字盖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
就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有:一是收取许可使用费;二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也不得注销许可使用的商标。
就被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一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二是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三是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本企业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四是不是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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