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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商标贩卖食盐的买卖被获刑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4-03 01:17:00  浏览:3958
为赚取利润,曾某某等四人不惜铤而走险,做起了冒用商标贩卖食盐的买卖。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曾某某等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2012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向喻某某提议将买入的大包装食用盐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牟利。喻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两人一拍即合,此后分工协作,喻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小包装食盐袋。

曾某某将印有“中盐”商标标识的食盐包装袋样品提供给喻某某,喻某某联系被告人袁某,由袁某找人制造印有“中盐”商标标识的食盐包装袋。喻某某和袁某商定,印制5万件食盐包装袋,每件0.19元,共计9500元。后袁某联系被告人谢某某,由谢某某以每件0.17元的价格向袁某提供5万件食盐包装袋,共计8500元。

随后,谢某某将印制好的5万件印有“中盐”商标标识的食盐包装袋通过物流邮寄给袁某。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袁某分别获利500元、1000元。2013年1月底,曾某某用非法制造的食盐包装袋分装大包装袋食盐对外进行销售,同年3月份,被芜湖市盐务管理局查获。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省潮安县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袁某伙同谢某某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系初犯,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文章标签:  商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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