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侵犯U盾专利被判赔5千万 销量乘利润确认赔偿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4 04:19:00 浏览:2970
(原标题:侵犯U盾专利 一企业被判赔5000万)新京报讯 U盾专利权案开出了5000万赔偿。昨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公司)侵犯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握奇公司)发明专利,判决恒宝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并首次在判决中对计时收取律师费进行了认可。
U盾专利权人天价索赔
原告握奇公司和被告恒宝公司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即USBKey(俗称U盾)的企业。原告握奇公司对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
握奇公司认为,由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盾产品、以及恒宝公司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在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为此,握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恒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恒宝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U盾产品、以及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在技术方案上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侵权;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
经审理,法院合议庭认定,被告恒宝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U盾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在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合议庭认为,在审理涉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律师费赔偿数额认定的基本规则问题时,需提交审判委员讨论。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后经研究,确定了案件赔偿金认定和计算方法以及律师费计算方法。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恒宝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赔偿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判决依据
用销量乘专利利润确认赔偿
对于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被告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对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计算,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
4900万全额索赔获支持
法院还确认恒宝公司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无法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清实际销售数量。而恒宝公司持有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却拒绝提供。握奇公司根据行业惯例,推断恒宝公司向这3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盈利应在200万元以上,并就此请求赔偿其中的85.8万元。
法院认定恒宝公司持有但拒绝提供的该部分证据系不利于该公司,据此,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合议庭推定握奇提出的上述主张成立,故支持其85.8万元的赔偿请求。将两部分赔偿数额相加,法院对原告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判决金额。
判决首次确认律师计时收费
对于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握奇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
对于握奇根据该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出的100万元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认定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赔偿请求合理,予以全额支持。在审查律师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的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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