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非公有财产刑法保护”背后有何深意|商标|注册|转让|专利|知识产权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6 06:53:00 浏览:2778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王曼宁
“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15个字,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并不算多。不过,在业内专家看来,这15个字铿锵有力,不带一丝含糊。甚至有业内权威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15个字是“意见”全文的关键之一。
对于以上评价,业内权威人士作了进一步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而刑法在新时期的任务之一就是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在此背景下,‘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顺理成章。”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
“只能通过有利于发展社会的方式来发展个人的企业,这在道德、政策以及法律上,都是一个最基本的底线与原则。”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在解读“加大”二字时如此表述。
“刑法对非公有财产的相关犯罪都有规定,目前主要问题是处理犯罪时要注意把握界限,不能将法律上争议很大的问题进行犯罪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新久如是解读。
“目前需要将政策转化为法律,立法和司法处在不同层面,司法得有自己的能动性。”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京平同样提到了“司法”。
刑法保护不断加强
从今年8月“意见”经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到如今印发实施,“意见”始终备受社会尤其是民营经济主体关注。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10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97725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9%;前10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3%。
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累计1459.6亿美元,同比增长53.3%。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中央连续就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在此背景下,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国家发改委内改革专题会议,对开展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作出安排部署。
今年5月31日,刘鹤再次主持召开改革专题会议,他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提振市场信心特别是企业家信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投资兴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保持经济发展持久动力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赵秉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宪法以及世贸组织规则都要求,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平等保护。国务院2005年就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的态度。
国家法律和政策一以贯之,此次“意见”为何着重提出“刑法保护”?
“在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在某些领域已经和公有制经济比肩而行,或者说超过后者。我们不可以用旧有的观念、政策和法律制度去调整。而刑法是法律调整的最后一个部门、最后一种手段,如果其他的制度,比如说行政法制度都给予了相应保护,但刑法没有及时跟进的话,恐怕是不行的。”黄京平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基于上述要求,刑法应当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给予平等保护。”赵秉志向记者介绍说,近年来,我国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保护非公有财产的内容。例如,刑法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第九十二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设置了许多对公私财产予以同等保护的罪名。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增设了不少旨在保护非公有财产的罪名。例如,增设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些罪名都是79年刑法没有的,主要保护对象都是非公有财产。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还增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重点也在于保护非公有财产。
在刑法分则中修改了某些罪名,对非公有财产与公有财产进行同等保护。例如,将原来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破坏不同所有制企业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惩治范围。
通过发布刑法立法及司法解释,加强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大量惩治经济犯罪方面的司法解释,切实加强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
立法司法双管齐下
“平等保护的反面是什么?是特权和歧视,这两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里仍然存在,特权是国有企业的特权,歧视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11月6日,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
对此,赵秉志也向记者坦言,刑法对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现象挫伤了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阻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国家鼓励、支持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而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赵秉志则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反思。
“立法上存在缺失与不明,以及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不平等问题。例如,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会被定罪处罚,集体私分非国有资产的行为却得不到刑法的制裁。在对非公有债权保护方面,刑法仅有一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恶意逃债行为缺乏刑法规制。这都属于立法缺失。”赵秉志向记者介绍说,在区别对待方面,对于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刑法有时仅仅因为侵害的对象存在公有和非公有之分,就规定为不同的罪名,在刑罚的配置上也给予区别对待,体现出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不平等保护,存在明显的对非公有财产的歧视。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立法,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对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赵秉志认为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将缺失的部分通过增设立法加以弥补,将不明确的部分通过补充立法加以明确,将存在歧视性规定的内容通过修改立法加以纠正。“坚持对不同所有制财产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修改或者废除刑法中对非公有财产不平等保护的规定,补充完善保护非公有财产的规定”。
从刑法的角度上来讲落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则建议将有些罪名合并,“比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要进行合并,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合并,合并之后采用同一个量刑标准。这样的话,从观念上可以逐步得到改善,把某些国有和非国有放在同一个保护层面上。当然,扭转过来是有一个过程的,所以刑法应该首先对相关的犯罪进行修正和改造,对构成要件上各方面进行改造,取消那些具有重视国有、轻视非国有的产权、财产保护倾向,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
对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赵秉志认为应当通过改变司法观念,树立对非公有财产平等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改变对非公有财产的歧视心态,并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制度,严厉惩治利用公权力侵犯非公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有效解决。
“比如,要严格规范涉罪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应当进一步细化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涉案非公有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赵秉志进一步向记者分析说,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能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非公有制企业涉嫌犯罪,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能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向记者分析说,要从预防的角度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落实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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