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名仕与法国梦特娇8年之久商标之争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4-14 01:58:00 浏览:2642
因商标花形图案近似,佛山名仕公司与法国品牌“梦特娇”的所属企业争议长达八年之久,双方都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撤销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致裁定和判决,认定法国“梦特娇”花形商标具有合法性,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重新作出裁定。这意味着此前佛山名仕公司申请撤销法国品牌“梦特娇”花形商标的努力回到原点。据了解,佛山名仕公司已为此官司花费300多万的律师费用,但最终判决可能让竞争对手博内特里上演“逆袭”,佛山名仕公司则坚持认为该判决没有很好保护注册商标在先的企业权利。
焦点1 裤带扣和皮带扣是类似商品吗?
博内特里公司认为,其所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注册第26类的“裤带扣、女装裙扣、皮包扣、鞋花扣”的“花图形”商标注册。而佛山名仕花形图案属于25类“猪、牛皮裤带”商品。两者商标所属类型不同,不构成侵权。
终审判决: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两个企业的花形商标均体现为花朵与枝叶的简单构图方式,花瓣与枝叶数目上存在一片之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叶形略有不同,存在细微差异。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同时,杏花牌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带扣与争议商标梦特娇核定使用的服饰用皮带,二者虽不同,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交叉,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
焦点2 是否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正是由于两个花形商标的类似性构成争议,佛山名仕主张根据注册在先权,撤销梦特娇在同类皮带类的商标应用权。
但博内特里公司却坚持认为,其“花图形”系列商标已经在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在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博内特里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是对自己已经注册商标权利的延续,并且经过长期使用,争议商标已经与其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具有极高知名度,其商品的市场格局已经较为稳定。普通消费者针对争议商标的花图形已经周知,并不会与名仕公司的杏花图形商标产生关联,反而名仕公司注册杏花图形在25类的皮带商品上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恰恰达到名仕公司撤销争议商标的目的,来搭博内特里公司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便车。”
终审判决:梦特娇商标具有合法性
在这一争论的焦点上,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致裁定和判决,认为“杏花牌”注册在先,撤销“梦特娇”的花朵商标。对这一点的认定成为本案关键。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肯定佛山名仕注册在先、两类商标构成近似的基础上,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在‘皮带服饰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失偏颇,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书》认为,“在判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需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判决书》认定,尽管名仕公司对引证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其商标专用权的排斥力因其商标不具知名度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反,博内特里公司在先注册并大量使用的“花图形”标识的商誉已延续至争议商标,使得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博内特里公司的争议商标与名仕公司的商标区别开来,“此时允许争议商标存在只是限制引证商标排斥权的范围,并不限制其商标专用权。从本案争议商标的特殊性考虑,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能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对此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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