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商标强国的法制基石商标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9 08:55:00 浏览:3158
翻开新中国的商标法制发展史,1982年8月23日无疑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这一天,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商标法并决定该法自次年3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也拉开了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幕。
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图/CFP
翻开新中国的商标法制发展史,1982年8月23日无疑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这一天,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商标法并决定该法自次年3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也拉开了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幕。
30年来,在商标法的规范和保护下,一个个民族品牌强势崛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好见证。到去年上半年为止,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商标均名列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
30年来,商标法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而不断修改完善。继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后,在2012年岁末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商标法第三次进入修改程序。而此次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细看历次修改,经过精雕细琢的商标法始终都是推动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制保障,它所确立的原则与国际惯例保持着紧密衔接。如今,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步入关键时期所作的这次修改,更是备受瞩目。外界普遍认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品牌,提升中国经济的影响力,从商标大国迈入商标强国,更需倚靠商标法这块厚重、坚固的法制基石。
从保护商标专用权起步
回望新中国三十年商标法制之路,起点却远在1982年之前。
1950年7月28日,是新中国成立还不到一年的日子。尽管大规模剿匪作战还远未结束,天下还未彻底太平,但是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了。就在这一天,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确定由中央私营企业局统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963年3月,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商标管理条例的决议。也正是这个条例,成为之后较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的主要依据。商标就是质量的标志,商标注册就是一项强制性工作,成为那个时代商标工作的真实写照。
尽管商标制度已经重新运转,但形势已经今非昔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着广袤的中华大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仍然有着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文革后就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任中林曾就商标管理条例说过这样一段话: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没有规定、全面注册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审查注册程序不够严密、外国商标注册办法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新形势、新气象呼唤一部有利于发展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商标法。为此,法律起草部门本着立足于国内同时兼顾国际惯例的精神,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了商标法(草案),而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其中的一大重点。任中林在1982年8月向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商标法草案说明时表示,商标法草案把保护商标专用权提到了重要位置,规定商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并经核准注册以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他看来,这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更好地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草案改商标强制注册为自愿注册,增加了监督商品质量的规定等。
8月23日,商标法被表决通过。尽管这部法律在当时难言完美,但是在文革后中国法制百废待兴的那个年代,商标法弥足珍贵,成为当时我国颁布的少数几个重要经济法律中的一部。它所确立的保护商标专用权、注册原则等内容,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对促进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山东“乐义”蔬菜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摄影/徐速绘
紧跟产业发展步伐
进入上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迎来了新的春天。1992年1月18日到2月21日,邓小平再次南巡。在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后,他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改革开放的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随之,我国经济改革与社会生活发生了喜人的变化。
2010年,位于西藏波密县境内的易贡茶场顺利拿到了“有机茶生产基地”称号和国家QS认证,并注册了“雪域茶谷”商标 摄影/普布扎西
这种变化也体现在了服务业上。当时,第三产业异军突起,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重要力量。国家也积极倡导发展服务业。
1992年3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在向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着重提出,近年来,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调整结构势在必行,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结构以及各产业的内部结构都需要调整。
然而,服务商标不能注册成为制约产业发展壮大的瓶颈。根据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可见,它只保护商品商标,不保护服务商标。
曾在上世纪90年代担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刘敏学坦言,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对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
商标法的修改工作也随即展开了。1992年12月22日,刘敏学在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说,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而此次修改的一大内容便是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刘敏学表示,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兴起,服务商标越来越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强烈要求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其成员国保护服务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服务商标也是明确规定给予保护的。在他看来,这有利于鼓励服务行业的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简化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增加了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要求,延长了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期限等规定。
经过审议,1993 年2 月22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顺利完成。
全面兑现入世承诺
2001年,新世纪的大幕刚刚开启,中国与世界间的距离进一步拉近。即将完成入世谈判的中国,将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步入世界,一切都进入了入世前的最后冲刺阶段。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连的商标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我国当时的商标保护制度在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标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重要的历史关头,商标法的再次修改已是箭在弦上。
2000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汇报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商标法,从完善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次修改十分重视,逐条逐字地审议了这部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从修改情况来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规范是可行的,能适应我国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占法律全部内容的绝大多数。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增加了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恶意注册;增加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了商标主管部门职务违法责任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次修改,认真总结、吸收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弥补了现行商标法的某些空白和不足,使我国商标法更加严密、更加完善,更加适合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要求,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迈向商标强国
商标法二次修正后的十多年里,正是我国进入新世纪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这段黄金时间里,我国商标事业发展迅猛。数字显示,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但是,光鲜的数字却掩盖不了我国仍然不是商标强国的现实。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感慨地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和市场主体数量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市场主体应用商标推动自身发展的意识还不强;商标注册数量虽然多,但是国际知尚标牌尚少,中国品牌的世界竞争力和影响力还不强,与我国的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商标保护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大。
有差距就要有追赶的动力。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商标法开始了第三次修改。而这次修改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含义,即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在2012年岁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有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就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这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初审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好这部与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密切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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