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纠纷商人解——全国工商联推进商会调解的探索实践调解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0 02:10:00 浏览:3469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微信号:SIFAADR)供稿
商会调解,是指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商会,商会以中立第三人身份主持协调,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达成协议。长期以来,工商联高度重视推进商会调解工作,把商会调解作为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企业守法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服务能力的有效抓手,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通过联合调研、试点推进、课题研究等方式开展合作,商会调解规模、组织队伍、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工商联商会调解的基本特征
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截至2015年底,各级工商联共有会员438.6万个,其中企业会员231.5万个,占会员总数的52.8%,县级以上工商联组织共有3404个,工商联所属行业商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异地商会以及市场、园区、楼宇、村商会等不同形态商会4.2万个,在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等方面作用突出。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改革及新常态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商会组织提出了紧迫要求,工商联商会调解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相较于其他调解方式,商会调解范围既有民商事纠纷,也有劳动争议等;既有法律权益,也有非法律权益;调解依据既有现行法律法规,也有商业习惯、乡情乡理等。
工商联商会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商事调解。从事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商事活动难免会发生纠纷。从国际上看,调解商事纠纷是商会的重要职能。工商联商会作为经济类社会组织,商事调解发展空间广阔。
二是基层调解。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县域,县域经济的活力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商会调解面向“经济社区”的基层——企业,其利用商会联系企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发挥内在调处职能,通过柔性解决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行业调解。行业商会是商会主要类型,既参与行业标准、行业规划等,也引导会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促进行业自律、健康发展,并利用行业商会的专业性、权威性,促使当事人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四是民间调解。工商联自身是民间商会,其所属商会亦自发成立,按照章程活动,与政府没有必然关联;调解从场地、规则、人员等均来自民间,运行灵活、简单便利,强调商会自治,不依附于政府和司法机关。
二、工商联商会调解的实践成效
近年来,各级工商联和商会主动作为,商会调解工作快速发展。目前,广东、安徽、浙江、江苏、云南、辽宁等6地与省高院联合印发了商会调解指导意见,各级工商联和商会共设调解组织457家,覆盖了90%以上省份,并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合作,对接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调解,逐步形成了4类模式。
自主调解。如广东省工商联“调解仲裁中心”、安徽省工商联“商会调解中心”、重庆市工商联“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联“民商事调解中心”等,均由工商联或商会发起,配备人员、制定规则,通过商会自主调解化解纠纷。
委托调解。如对于涉企纠纷,福建省泉州中院和晋江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委托晋江市陈埭商会商事调委会先行调解,实现了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相衔接。
协助调解。如北京海淀法院上地法庭聘请知名企业家主持商事案件调解,法庭对调解协议审查确认,为诉讼的一部分。
联动调解。工商联与法院、仲裁、综治等联动,综合各自优势,最大程度化解纠纷。如重庆沙坪坝区工商联与区法院联合成立便民诉讼联络站,湖南湘潭仲裁委在市工商联成立调解中心等。
通过商会调解,工商联和商会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更加紧密,在企业中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大大增强。
一是回应了企业快速解决纠纷、专心经营的期盼,提升企业依法治理水平。如常州市工商联着眼做好企业“保健医生”,协调解决餐饮业排污多头收费、房企“外墙保温强制性设计标准”等行业共性问题。
二是完善了商会服务、协同治理职能,推动了商会组织建设。如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调解组织,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积极化解民企纠纷,成立4年来共受理案件35000多件,多为自动履行,社会影响较大。
三是成为非公经济领域矛盾化解的“缓冲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北京市工商联交通运输业商会成立安邦物流调解中心,通过化解业内纠纷,成为政策法规“传播器”、行业矛盾隐患“探测器”、平安建设“助推器”,2015年底,该中心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成为行业内我国首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调解组织。
四是集聚法律人才,壮大了工商联和商会的法律服务力量。如安徽省工商联法律处编制4人,加上21名调解中心人员,使法律服务力量倍增。
三、工商联商会调解的发展展望
当前,工商联商会调解已初具基础,迎来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一是中央有支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大力支持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调推动有条件的商会成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更是为工商联商会调解提供了参与多元纠纷化解的发展平台。二是企业有需求。新常态下,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挑战,特别是经济下行,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纠纷数量攀升,迫切需要省钱、省时、省力、省心的纠纷解决方式。三是工商联有优势。非公企业数量庞大,商会组织覆盖广泛,各级党委政府支持,这些资源优势使得工商联商会调解前景广阔。
由于商会调解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够到位、发展不够均衡、运行不够顺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需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内外合作,狠抓规范建设,推动商会调解迈向新台阶。
下一步,一是继续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合作,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落实,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推动商会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名册,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实践。二是与司法部合作推动人民调解进商会,联合制定商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使人民调解覆盖更多民营企业。三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完善程序规则、加强宣传引导,将商会调解融入工商联整体布局、融入中国特色商会建设、融入工商联法律服务,按照“有调解机构、有对接平台、有调解人员、有制度规则、有工作成效”的“五有”标准,推动商会调解规范化建设。
来源:2016年第15期《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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