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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真是操碎了心,专利失城,商标失火商标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1 07:54:00  浏览:3075
发布个空气净化器,被指抄袭;进军印度,昨天又因为专利问题宣布停售。小米最近可真是操碎了心,专利失城,商标也跟着失火,昨日又碰到了涉嫌疑似商标的麻烦。
小米
发布个空气净化器,被指抄袭;进军印度,昨天又因为 专利 问题宣布停售。话说这几天 小米 科技麻烦也够多了,善良的我不应该这时候说小米的不是。我能说得就是你们够辛苦,但貌似现在但辛苦程度还不够。
说起来,我不是第一次关注小米的 商标 了,今年8月低,曾经写过一段小文字,讨论过小米商标的问题,其中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后,引来了号称小米法务(没发确认真假)的追责,与其交过几手。在公众号后台与其对过话,交流过小米商标的注册、异议、国际注册等事务。有关小米的显著性和MI的国际注册,交谈了好一会,也理解了小米的难处,也和他一起吐槽了商标局网站数据的更新缓慢。
今天事情的缘由是微博上看到一条消息,如下图:
接着微博商标认证为/@小米打假: 回复@鄂人蔡庸宝:这个不是我们公司的商标,也不是我们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亲们请到官方正规渠道购买!
细看商标,果然很明显的区别,商标是“XIMI”,其中”MI“的设计和小米的logo一模一样。难怪会看错logo买错手机。对商标的敏感,使得我手痒痒的就想弄个明白,看看怎么回事。按照老规矩,肯定是先查询商标转让啊,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根据图片下方显示的公司信息,查询到如下图待审中商标:
该商标现在是在待审状态。那么该商标这样使用是否合法呢?是不是假冒商标呢?
[现行《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般是说,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不一定非的是商标注册成功才能使用。有些注册中的商标,有些还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不侵犯别人都在先权利,不违法中国法律法规,就可以使用。
据了解,现在只有“烟丝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多年前药品也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目前已经废止。那么显然手机不在此规定范围内。因此抛开上述商标与小米科技的logo较为近似来说,该申请中的商标使用也没有违反现行《商标法》,也不能说是假冒商标。至多有傍名牌嫌疑。
分析上述商标,后半部分与小米科技logo极为相似。我想小米科技在该商标有可能通过审查公告的时候,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当然,如果小米科技觉得该商标与其没有关系,也可以不予理睬。或许小米也没有那么多经历处理那么多次相对不近似商标。
为什么说可能小米没有那么多精力呢?既然我查询了上述商标,当然就不止看到一个类似的商标了。请看下面两个已经注册成功得商标。
常识:如果说文字整体有含义,两者的含义有明显区别,具有一定显著性,并且文字占据商标整体主要位置的,合理使用不会混淆,那么此时两者可判断为不近似,可以注册。但并非任何此种组合都可以注册成功,判断是否近似需要考量的因素还有许多。
考量到小米到知名度和发展速度,模仿小米科技的商标现在很多,以后还会出现许多。那么小米会怎么样面对这些商标呢?这时候就需要提高商标监测的重要度了。对于上图两个ximi商标,没有异议就获得注册成功,我觉得小米有两种可能:1、小米科技没有监测到这两个商标。(一直感觉他们对商标的异议看的还是很重视的);2、小米科技感觉两个商标不会对小米品牌造成影响,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后记:1、前段时间写过陌陌商标得管理存在一些漏洞,主要谈的的是对商标使用范围的鉴定和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跟进分析不足。对于小米来说,除了要重视新注册商标,现在更重要的还有对已经注册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其中商标保护最重要的一条“商标监测”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任何品牌来说,随着知名度的提高,模仿和抢注都会越来越平凡。所以小米科技以后才有很多如ximi、中米、水米、米小米、imi此类商标多出现。
2、商标监测如果发现会对其品牌产品影响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商标异议是最重要的手段。可以在对方获得商标权之前就打断影响。如果向上图中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拿到了商标权,再要去涉入,就会困难重重。毕竟人家也是合法得到权利,如果再合法经营,谁也没权说三道四的。
3、所以说,商标监测在商标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过监测如果认为有商标是会对公司品牌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者会危害到公司商标形象的。在商标初审公告期(3个月),提出异议是对品牌保护,也是对品牌的认真态度。
对涉嫌近似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非全部异议都能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但不提的话肯定不会被支持(主动和被动)。自己首先要对自己的品牌保护做到周到和健全。文字不针对上述任何商标权利人,仅仅是讨论一个企业品牌该怎么样在商标方面尽可能周到对保护。同时也说了,我想我可以提异议,商标局也不一定全部支持。我要表达的只是提醒企业对自己品牌的态度。而不是判决商标之间是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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