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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要遵守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9 05:51:00  浏览:3308

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使用未注册商标要遵守什么法律规定?

【解读】

本条共1款,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在原第48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原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删去了原第3项的规定,即“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二是将原规定中的“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调整为可以通报,还可以处以罚款。三是对罚款处罚的标准作了规定。

二、关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 使用禁用标志的处罚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围内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小 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不强行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违 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关于违法行为的种类。本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两种:

一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是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按照本法第9条第3款 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则不得标 称“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标称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二是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 10条规定。即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的。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上述本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标志,属于法定禁用标志,不但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使用了禁用标志的,将依法被宣告无效。

2、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具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禁用标志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是予以制止。所谓制止,就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是限期改正。所谓改正,就是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的具体方式,包括销毁已经制作的商标标识等。

三是进行通报。所谓通报,是指采取发 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违法情况予以公开,如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四是处以罚 款。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罚款处罚,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罚款数额:⑴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⑵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上述处理措施中,只有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进行通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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