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权尘埃落定 商标用于不同服务不侵权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09 03:23:00 浏览:3114
原标题:“非诚勿扰”商标权尘埃落定 商标用于不同服务不侵权
央广网广州12月30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潘玲娜)金阿欢状告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今天(30日)在广东高院公开宣判。广东高院再审作出判决,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届时,跨度三年、备受瞩目的“非诚勿扰”案尘埃落定。
案情回放
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自2010年1月开播以来,一直火爆、收视率甚高。2013年2月,这档家喻户晓的栏目却遭遇了金阿欢的一纸诉状。
原来,金阿欢经营着婚恋交友服务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2010年9月7日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作为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而珍爱网作为《非诚勿扰》栏目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为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共同侵权。
原审判决
2014年9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1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中院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同时,珍爱网公司因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启动再审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与此同时,二审判决引来观众热议,并纷纷为面临更名的《非诚勿扰》献策献名。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2016年5月13日,广东高院经审查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1月15日,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此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国庭审公开网、广东法院网对庭审进行了同步直播。
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充分发表了意见。
尘埃落定
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多大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是否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广东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广东高院同时认为,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被诉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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