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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商标侵权案例主持人历时4年获赔21万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9-04 01:03:00  浏览:1976
4年前,住所地在新加坡的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安特固公司)发现,江西境内的两家公司和屠某正在假冒生产自己的产品,一场商标维权行为由此展开。  今年9月3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核实,因侵害商标权,在江西境内的吉安某公司、宜春某公司和屠某共同赔偿安特固公司经济损失21.2万元。一场历时近4年的商标维权行动尘埃落定。  侵权被报警  安特固公司住所地在新加坡,是一家专业生产氰基丙烯酸脂和环氧粘胶剂的生产厂家,其“ALTECO”(安特固)商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2010年6月,安特固公司获知,自己长期生产的“ALTECO110”强力胶水,不同国家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包装细节完全一样的假冒“ALTECO110”。该公司随后确定假货来源于吉安某公司和宜春某公司。安特固公司随即向江西警方报案。  2010年9月29日,宜春市公安局在吉安某公司和宜春某公司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成品115万余支以及“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空)106万余支。经鉴定,吉安某公司和宜春某公司非法经营假冒“ALTECO110”强力胶水成品和“ALTECO110”强力胶水软管共计人民币235.7877万元。同年10月,警方追缴屠某违法所得40万元。  被告人获刑又罚金  2012年12月13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屠某身为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宜春某公司董事长,系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其明知“ALTECO”(安特固)为他人注册商标,仍组织、安排两公司共同在其商品上使用“ALTECO”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判处吉安某公司、宜春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各判处罚金50万元、40万元;被告人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二审调解赔21.2万元  2013年2月,安特固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宜春某公司、吉安某公司和屠某共同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宜春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安特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宜春市中院审理认为,该两家公司和屠某经生效判决分别被判处罚金各40万元、50万元、40万元,依照《商标法》判决 吉安某公司、宜春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安特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安特固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一审判决后,安特固公司认为判赔数额严重偏低,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8日,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该案。在江西省高院法官的努力下,经30多次电子邮件的往来,8月底,安特固公司与屠某、吉安某公司、宜春某公司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屠某等3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安特固公司21.2万元。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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