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乔丹商标案终审判决飞人胜诉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10 06:46:00 浏览:3242
历经四年“拉锯战”之后,12月8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又有了最新结果。当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及姓名“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与此同时,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并未构成侵权,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换言之,迈克尔·乔丹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飞人在这场连续败诉的官司中终获翻案。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将被撤销,但后者仍可继续使用“QIAODAN”的拼音商标。
判决结果公布后,迈克尔·乔丹第一时间公开发表声明:“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他强调,“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资料,这起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其次,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法院认为,迈克尔·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飞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最终,法院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回看这起长达四年的纠纷拉锯战,被告乔丹体育,全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间,该公司更名为“乔丹体育”,并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等多个商标。
近年来,随着乔丹体育在国内的发展,该品牌商标惊动了“飞人”乔丹。2012年,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第一仗,乔丹便吞下苦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飞人”乔丹对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两度受挫之后,乔丹并未放弃,他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然而,2015年5月,二审再遭败诉。
今年4月26日,“乔丹”商标权纠纷案继续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整个庭审持续了四小时之久,而“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成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当然,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的反驳,其代理人称,“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说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通过中国组织代码机构查询,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乔丹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最早的企业已经在申请人成名之前就有。”如今,从审判结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前者的主张——“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会让消费者对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
尽管司法上的纠纷有了结束的迹象,但被判撤销“乔丹”商标之后,乔丹体育的麻烦还没完。过去四年,由于这场诉讼大战的存在,乔丹体育公司的上市进程被迫一拖再拖,接下来的进展仍然未知。更令乔丹体育难堪的是,在这场与迈克尔·乔丹的“辩解”中失利之后,他们很可能失去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和市场,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难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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