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名牌商标构成假冒商标罪被判刑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9-09 02:32:00 浏览:5552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8万元;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假冒注册名牌商标构成假冒商标罪被判刑的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金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Panasonic”“SONY”“SANYO”相同的注册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只是提出辩护意见:金某在本案中起辅助、协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中金某是接受客户的委托,负责将客户提供的电池包装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费仅为每粒3分钱,加工费总和只有1万余元,获利极小;金某犯罪时间短,包装的电池尚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损失;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金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起,金某雇佣他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允许,生产假冒“Pana-sonic”“SONY”“SANYO”注册商标的电池。2013年12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了金某,并当场缴获价值615790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池414910粒,以及商标标示、外包装盒及压塑机一批。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辩护人提出的金某是从犯的意见,经审理查明,金某是涉案工厂的老板,全面负责组织人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其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上一篇:商标转让公告期是多久?
下一篇: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权威)
相关文章
热点排行
推荐商标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