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商标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16 07:00:00 浏览:2707
原标题: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商标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洪鹏)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内容,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数量激增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据统计,此类案件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2013年该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一审案件的73%。
将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 属“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中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外,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乔丹”案件所明确的相关标准,既是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也是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准确阐明。
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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