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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裁定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9-17 02:39:00  浏览:2407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机构的设立,发挥了执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目的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争议裁定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争议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的终局裁定的结果,一般有两种: 一是争议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的注册; 二是争议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注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第三种结果,即部分地维持被争议的商标。这种情况是争议双方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是被争议的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比争议人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大。 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争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于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注销部分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保护其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是指异议程序阶段(即核准注册前),包括异议和异议复审两步。裁定也包括商标局异议裁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的终局裁定。 “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指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拒绝受理在异议程序中裁定已产生效力的、案情没有发展的案件,是符合法律原则的,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因为在异议裁定中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经过陈述、答辩和调查研究并以异议裁定书或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的形式加以认定,已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再予受理,便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约束力,同时,对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重复裁定毫无意义,且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点击下载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然后在联系尚标帮你申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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