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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转让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2-08 09:19:00  浏览:2878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指的商标注册人拥有在核定商品上垄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注册人享有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这种使用不承担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即使其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所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时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更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注册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注册人享有的禁止权比其使用权的内涵要广,即扩展到类似商品和近似的商标,这样的规定完全是针对商标的特点,为确保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而制定的。如果注册人不能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则该商标就将丧失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也就难以达到了。

商标转让流程如何进行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

商标转让需提供的材料

1、《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后,商标专用权即发生转移,所以,转让商标一定要慎重。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这是为了避免分割转让带来的产品来源混淆问题。此外,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之转让,不解除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仍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受让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则有受让人办理。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共有商标不得单独决定转让。

商标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下一次应续展的日期、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3)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4)商标转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5)商标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6)合同生效方式和生效时间;

(7)合同的解除;

(5)违约责任及双方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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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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