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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交易拟出新规定:信用状况会被记录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2-15 05:50:00  浏览:3067
(原标题:重庆商标交易拟出新规定:信用状况会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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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官网截图。

华龙网2月14日22时53分讯(记者 祝可)今(14)日,重庆市工商局网站发布了《重庆市商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旨在让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商标质押等转移或设定商标权利的交易行为合乎法规,促进商标交易市场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推行商标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商标交易活动秩序,保障商标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商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重庆市商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纸质件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工商局商标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gssb@126.com)。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设立重庆商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为商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且说明交易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商标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二)组织并监督交易行为、资金结算等;(三)维护交易网站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提升和改进技术,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四)登记、统计交易活动情况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出具书面报告。

那么,哪些主体可以进行商标交易活动呢?《征求意见稿》规定,商标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几类:1.商标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2.商标许可交易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3.商标评估的委托方和评估机构;4.商标质押的出质方和质权方;5.商标保险的保险方和受益方;6.商标代理组织;7.为交易活动双方提供自行交易、为商标代理组织提供代为交易或撮合交易的平台;8.金融机构等其他与商标交易活动有关的主体。

哪些行为不得进行交易呢?《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1.商标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2.在交易活动中使用虚假信息欺诈交易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3.司法机关已对标的商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权利变更的;4.采取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5.交易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一条(信用管理)提出要“推行商标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交易主体从事商标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鼓励商标代理组织、交易平台等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活跃商标交易市场,推动商标交易发展。工商部门将协同商标审查协作重庆中心为商标交易活动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商标转让变更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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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商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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