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型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2-16 06:12:00 浏览:2833
近似商标侵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是利用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知识产权,分别受不同法律的调整。由于商标的注册与企业名称的注册不在同一部门,且商标注册针对全国,企业名称仅针对县级辖区,因此,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撞车无法避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傍名牌,往往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家企业字号和他人著名、驰名商标相同的名称,然后在其产品上、标签装潢上、票据上、广告上单独突出地使用自己企业的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产品和注册商标企业是一家。如“金利来”商标世界闻名,市场上又冒出意大利金利来、东方金利来、香港金利来。对于这种用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字号的情况,我们认为只要你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广告装潢、字号上单独突出地使用企业名称,尽管其字体与他人注册商标有差异,我们均以商标与侵权查处,其理由很简单,企业名称由四段式,即地区、字号、行业、组成形式组成,你为什么单独、突出使用字号?这显然是主观恶意傍名牌。
二是以专利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类违法当事人比前者更为狡诈,其手法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一旦获得专利证书,就冠冕堂皇地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从而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你要说他侵权,他就拿专利证书作挡箭牌。我们认为,尽管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用权都是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专利法》的调整,但都应该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可待商标所有人向专利局申请撤销侵权专利后,再按商标近似侵权查处。
三是用他人组合商标中的汉字为商品名称的商标近似侵权。
有些注册商标是由中文、图形、英文或汉语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如广东万家乐集团的“万家乐”组合商标,有的企业在其同类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商品名称上使用“万家乐牌热水器”,我们指出他近似侵权时,他们狡称,我们的商标是由汉字、拼音、图形组合而成,而我们只不过给热水器起了个商品名,又没有用他们商标上的拼音和图形,怎么能说侵权呢?我们认为,中国人对组合商标一般只记汉字,对拼音、英文、图形不在意,在产品上打上他人组合商标的汉字,使公众误认为就是商标所有人的产品,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四是用于商品名称的汉字与他人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这类现象较多,违法当事人往往在他人注册商标里的汉字上做文章。其中个别字与他人注册商标的音不同,但字形相似。如“五粮春”是全国名酒,市场上发现了“玉粮春”酒,且“玉”字草写近似于“五”,使公众误认为是“五粮春”酒。化妆品“沙宣”很畅销,市场上出现化妆品“沙宜”,你有“娃哈哈”,我就来“哈哈娃”,你用“乐百氏”,我就用“乐石氏”……这类案件,我们把握的尺度是倘若商标有两个汉字,他人只要使用一个字相同另一个字近似,我们就认定他近似侵权;如果商标里有三个汉字,只要有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一个不同的字,其余两个字相同,我们也认定近似侵权。
五是英文或汉语拼音排列不同或个别字母不同构成近似侵权。
这类案件被侵权方的注册商标往往是英文或汉语拼音。如意大利的名牌服装华伦天奴的注册商标是“vaIentine”,而市场上华伦天奴服饰(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打出的商标是“valuninno”,尽管两者之间字母有差异,后者比前者多了一个“n”字,且有一个字母不同,但消费者不仔细看很难分辨,后者对前者构成近似侵权。再如市场上有些摩托车打上“honpa”商标,与日本本田摩托车的注册商标“Honda”仅“p",与“d”一字母之差,我们认为,这种摩托车的商标构成对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的近似侵权。
六是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近似侵权。
如有家服装企业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雅”和“戈尔”两个注册商标,然后再把两个商标组合起来使用,变成了“雅戈尔”。尽管字体上有差异,但还是构成了对驰名商标“雅戈尔”的近似侵权。还有家生产家电的厂家,先后申请注册了“长尔”、“海虹”商标,在具体使用时他们故意把这两个商标拼凑在一起,变成“长虹海尔”,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海尔、长虹这两个集团联合生产的产品。尽管《商标法》没有明确一个产品只准用一个商标,且这些商标都经过注册,但在具体使用上,他们有目的地把两个商标拼凑组合使用,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主观恶意地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七是商标图形的近似侵权。
有些违法当事人一般都是傍世界比较著名的图形商标。最严重的要数法国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商标。该商标特征是头朝右,嘴张开,尾巴稍微上翘的鳄鱼。而国内发现近30条不同的鳄鱼,我们认为除香港的鳄鱼恤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的两条头朝左的鳄鱼商标在异议期外,其余不管是鳄鱼头戴皇冠的,或者尾巴向下勾的,也不管鳄鱼上骑人,或者既象鳄鱼又象蜥蜴的,或者既有点鳄鱼又有点象壁虎的图形商标,均构成对法国拉科斯特鳄鱼商标的近似侵权。
商标侵权的种类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类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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