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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淘宝网被拖下水成被告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5-03-25 08:52:00  浏览:1542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标权不能随意侵犯。在海宁,一家科技公司、一家商贸公司和淘宝网因涉嫌侵权被一起告上了法庭!  案情不复杂:商标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人侵权后,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结果发现,有一家商贸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品,科技公司购得此商品后出售给他人使用,商标权人遂将这3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但三被告都觉得自己冤。  在此起商标侵权案中,谁该担责?昨天记者获悉,海宁法院一审此案已有了结果。  三家公司成了被告  据了解,此案原告江苏某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是某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经公司长期使用,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3年10月,该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文中简称科技公司)出售给海宁一所小学并安装完毕的38幅120英寸的电动投影银幕,侵犯了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向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海宁工商部门查实,涉案侵权产品是科技公司在某商贸公司(文中简称商贸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里购买的。  器材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商贸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淘宝网没有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去年7月,器材公司将科技公司、商贸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被告在法庭上喊冤  海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三被告都觉得自己无辜。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科技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是从商贸公司处购得,购买时并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被告的商贸公司称,涉案产品也是从他人处购得,主观上没有故意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淘宝网成了被告,也感到非常冤枉,“淘宝网是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已经在事前对淘宝商户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沟通函后,对侵权产品的链接予以删除,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和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商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淘宝网为啥没侵权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科技公司与商贸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淘宝网并没有过错,也没有构成帮助侵权,这是为啥?  承办法官说,《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淘宝网是提供销售平台的网络服务者,用户在淘宝网上注册时,淘宝网已经告知其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法官认为,被告网店发布的商品信息中使用的相关字样或图文,是出于对商品品牌的必要描述和说明,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并不能因此认定该种使用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所以淘宝网对被告商贸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  法官表示,淘宝网在收到原告的沟通函后,立即删除了相关侵权链接,已经履行了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因此,原告对淘宝网的相关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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