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以后,只有一个海天酱油……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6-03-15 07:46:00 浏览:6317
继2012年“酱油门”事件状告“威极”之后,佛山海天酱油又在维权方面放“大招”。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佛山海天酱油于去年初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将山东海天告上了法庭,该案近日终审判决。案件以佛山海天“大获全胜”告终,山东海天除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登报道歉、赔偿损失以外,更重要的是,山东海天不能再使用“海天”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也就是说,佛山海天直接将“山东海天”的字号告没了。
2013年12月,佛山海天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先后在顺德勒流一店铺、山东褚城市一超市及高密市一食品超市,分别公证购买了由山东海天、德州云翔生产销售的“海帝一品鲜酱油”、“海帝味极鲜特级酱油”、“海帝黄豆酱油”、“海帝老抽王”、“海天酱油金标生抽”、“海天生抽酱油” 、“海天草菇老抽”等,并申请了证据保全。此后,佛山海天将山东海天、德州云翔等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山东海天注册、使用“海天”企业字号,山东海天、德州云翔使用“海天”标识,山东海天、德州云翔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在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侵权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焦点:是否傍名牌?
原告:佛山海天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海天)是目前全国最大的酱油调味品生产企业。从1987年11月27日开始,佛山海天经历三次改名,但一直沿用“海天”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2000年9月27日,佛山市海天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商标及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天”商标分别获得广东老字号、老字号等称号。
庭审中,佛山海天认为,经比对后,山东海天、德州云翔被控侵权产品在瓶贴上的标识、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产品包装等,与佛山海天的数个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佛山海天还表示,佛山海天自1997年以来在全国调味品行业中,在生产能力、产量、销量等方面均居全国同行业首位,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很高的知名度。山东海天在知晓的情况下,仍在相同行业中注册与佛山海天企业字号相同的字号,进行仿效,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并有与佛山海天驰名商标、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标识、包装装潢,以取得傍名牌的巨大收益,侵权主观恶意很强。
被告:山东海天
山东海天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4000万元,资产总额1.07亿元,公司员工700余人。据法院查明,山东海天前身是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更名为乐陵市云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更名为山东海天公司。而其下属公司德州云翔,则成立于2005年11月24日。
山东海天、德州云翔认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不是他们生产、销售的。同时,山东海天的“海帝”商标与佛山海天的“海天”商标从字形、字体、读音都不相同,外框的形状亦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此外,山东海天、德州云翔仅在商品瓶贴下方使用企业名称,并没有突出使用。
法院:判决山东海天停止使用海天字号
关于山东海天注册、使用“海天”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佛山海天于1987年开始使用“海天”字号,而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的时间为2007年6月,其商标注册时间和企业字号使用时间均晚于佛山海天。佛山海天的“海天”字号及商标在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从山东海天的公司设立变更过程看,山东海天申请变更并使用“海天”字号,明显具有搭佛山海天便车的主观故意,山东海天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海天”字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山东海天、德州云翔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在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侵权等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山东海天、德州云翔未经佛山海天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山东海天、德州云翔使用的包装装潢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均在佛山海天之后。因此,山东海天、德州云翔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今年1月,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海天”企业名称(字号)的侵权行为,销毁带有“海天”字样的产品瓶贴、包装纸箱及产品容器,并立即删除其网站上含有“海天”字样的网页;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佛山海天公司“经典味海天老抽王”、“海天味极鲜特级酱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并销毁被控侵权的产品容器;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该标识的商品;登报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佛山海天100万元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还判决,山东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海天”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判决生效,佛山海天的此次诉讼,将直接将“山东海天”告没了。
山东海天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该案,并于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除了将一次赔偿的数额从100万元降至80万元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绝大分部判决,包括山东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海天”字号的企业名称。
佛山“老字号”近年维权记
海天“酱油门”事件
2012年6月,佛山海天状告佛山威极调味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威极公司登报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5万元。
2014年,佛山海天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海天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二审判决支持了佛山海天的诉请。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