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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对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方式等额差异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18 02:44:00  浏览:2169

知识产权法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地域性,即各国对自己知识产权制度有特殊规定,美国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有差别,所以中美两国对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解决办法不一样的。

美国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美国商标法1052规定.可在主注册薄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 第2条 ]凡能使申请人的商品区别于他人的商品的商标,不应因其性质而驳回该商标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除非该商标——……(d)包含与已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与在先由他人在美国使用并且尚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名称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使用在申请人指定的有关商品上时易于造成混淆或误认或欺骗;倘若局长决定一个以上的人在限制其使用方式、或使用地点、或使用的商品的条件下对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连续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

显然美国对在后申请商标如果与在先字号混淆,则不予保护在后申请商标。

中国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最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老商标法也是类似规定,在先权利含字号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必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文章标签: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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