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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播《芈月传》全集为何构成侵权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5-12-30 02:38:00  浏览:1335

近日,《芈月传》出品方东阳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声称,互联网上出现《芈月传》尚未首播的剧集内容,不少网友通过微博、朋友圈、淘宝等途径获取或发布全集资源,更有甚者以此牟利。对此东阳花儿公司已向警方报案。

由于制作成本高昂,处于院线上映档期、电视台首播期间的影视节目,权利人通常会收取高额许可费用,授权特定视频网站或平台,以晚于电视台首播时间的方式逐集更新上线。网络传播《芈月传》全集,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

  擅自传播销售他人作品应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内容。其中发表权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例如轰动一时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杨绛女士继受取得这些书信的发表权,在他人首次公开书信底稿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

《芈月传》尚未完成电视台首播,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尚未播出的内容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何种途径公开。此时便通过朋友圈、微博、淘宝等途径,在互联网上发布《芈月传》全集,将尚未播出的内容公之于众,显然违背了著作权人的意愿,侵犯了其发表权。同时,将《芈月传》上传或放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网友观看、下载,亦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通过淘宝销售《芈月传》全集,则落入了发行权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害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证明查实,则由法院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涉及《芈月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作品热播期内,尤其是在首轮播放尚未完成之前,这通常会成为加重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担责

网络用户多如繁星,具体的上传者、发布者或淘宝卖家难以查找确定。此时《芈月传》的著作权人能否直接要求淘宝、腾讯等互联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呢?这主要取决于网络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具体行为。

物理设备、技术支持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犹如为信息洪流铺设管道,对于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传播的内容,一般不承担事先审查、监控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以“明知”或“应知”他人侵权为前提,强调其主观过错。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或者断开涉嫌侵权内容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予以明确,即未对《芈月传》全集进行编辑、整理、推荐,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放任《芈月传》全集继续传播,则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者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东阳花儿公司声称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部分网友可能有些诧异,“爱心人士”奉送全部剧集,免去大家追剧烦恼,也会触犯刑律?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刊登广告或收取会员费用,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即使点击数量或者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分别达到2项标准一半以上的,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若数额或数量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则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利用淘宝销售或者通过微博、朋友圈、云存储服务器等上传、发布《芈月传》全集,发生在首播完成之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若其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即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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