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标:最新中美知识产权共识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8-21 20:24:00 浏览:2733
2015年12月24日,商务部网站发布《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联合成果清单》,其中40次提及知识产权,提及特别301、专利、版权、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内容,详情如下:
以下内容,节选自《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联合成果清单》:
竞争: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据《反垄断法》开展执法,不受其他机构干预。
中方澄清,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将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要求予以保护,不应泄露给其他机构或第三方,除非当事人放弃保密要求或法律有相关规定。
考虑到知识产权许可的促进竞争效应,中方重视保持反垄断领域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连贯性。中方澄清,任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将适用于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
中方澄清,在制定反垄断领域知识产权指南的过程中,将依据法律和政策征求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有关方面的意见。
“特别301”报告:
美方重申其承诺,将在“特别301”报告中客观、公正、善意地评价外国政府,包括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美方欢迎中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和行动,并承诺将在2016年“特别301”报告中强调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采取的积极行动。
标准与知识产权:
中美双方确认标准在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有益作用。双方均认为,标准化需要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实现适当的利益平衡。
中美双方承诺,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另有规定外,自愿性标准中的专利许可承诺应自愿做出,政府机构不参与相关许可承诺协商。
美方确认,中国企业可无歧视地、依有关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和程序,参与美国自愿性标准制定。中方欢迎在华美资企业无歧视地参与中国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
为加深相互理解和互信,中美双方同意继续就“标准与知识产权”议题项下有关问题进行对话。
商业秘密:
中美双方承诺,将提供强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促进创新和鼓励公平竞争。中方澄清其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发布典型或指导性法院案例;计划澄清有关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损害赔偿的规则。美方确认一份盗用商业秘密构成联邦民事诉讼案由的立法草案建议已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双方确认,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关调查会以谨慎严谨方式进行。中美双方同意,共同分享在调查和法庭程序中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方面的经验和实践,并明确企业根据各自法律可以采取的保护商业秘密防止被窃取的做法。
恶名市场:
美方重申其承诺,将根据情况在恶名市场名单中客观、公正、善意地评价和认可外国实体,包括中国实体,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美方计划在2016年采取举措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将利益相关方提交异议的期限延长一倍。美方将继续就此事项与中方进行讨论。
地理标志:
中美双方将继续就地理标志开展对话。双方重申201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地理标志的承诺的重要性,并确认该承诺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包括根据国际协议保护的地理标志。中方将,并预计在2016年底前,发布为第三方撤销已被认可的地理标志提供机会的程序文件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知识产权有效和平衡保护:
考虑到TRIPS的原则和目标,中美双方将继续在相关政策上进行沟通和交流,如帮助保护创新者免遭恶意诉讼,以便为创新创造积极条件。
体育赛事的转播:
中美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法律法规保护包括体育赛事的转播在内的直播赛事的图像或声音和图像的原始记录,打击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在计算机网络上转播此类广播的行为。中美双方同意,在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其他适当的双边论坛上讨论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保护并就该问题进一步合作。
知识产权合作:
中美双方确认知识产权保护在中美双边经贸关系中的关键作用。中美双方认可合作的益处,认识到合作已是双边知识产权交流的根本基础,承诺进一步加强在重要领域的深入合作,包括:
进一步加强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作为双边知识产权问题牵头协调机制的作用;
继续高度重视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工作,包括在2016年开展司法交流和在中国进行一个培训项目,并在完成和回顾现有项目承诺后及根据预算情况,考虑在框架协议项下举行其他项目。
为2016年第一季度商务部牵头举办的技术许可联合研讨会提供支持。
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其他项目。认可双方(特别是美方)在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交流方面,与众多部门和私人机构开展了广泛项目。
强化打击媒体盒子和未授权内容提供者的执法:
注意到新技术对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中美双方将继续讨论并分享各自打击利用多媒体盒子在线传播未授权视听内容的经验和实践。中方澄清将依照其法律法规加强对此类媒体盒子和未授权内容提供商的执法。
加强在打击网络盗版方面的合作:
为应对发生在美国的影响中国权利人的涉嫌网络盗版刑事案件,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的联络点将接收中方行政机构移交的此类案件。
网络执法:
为了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执法带来的挑战,作为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的部分内容,中美双方将加强双方知识产权政策和执法政府官员、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代表、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和交流。这种互动将通过分享各自实践、讨论各国制度中可能的改进、促进两国的信息交流和培训、增强跨境执法合作等方式,涵盖现有和预期的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和执法的挑战。这一举措旨在加强企业、权利人和政府之间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现有法律和合作机制。如必要,将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或国内执法官员向执法机构移交适当的刑事问题。
深化和加强中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
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工作机制下,中美双方应继续在跨国知识产权调查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应明确共同合作的重点案件,就此类案件保持定期沟通和信息共享,并探索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技术交流的机会。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中美双方同意就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双边会议和其他方式进行交流。
通过中美双边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利用和保护:
鉴于双边贸易和投资的持续增长,中美双方同意就彼此境内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实证数据的研究加强合作和沟通,同意在该领域采取具体行动或开展项目,以协助中美双方进行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定,帮助中美双方的创新者、创造者以及企业家更好地理解如何在彼此国家内创造、保护以及利用知识产权。
著作权立法:
中美双方将继续就各自著作权法的发展进行交流。中方澄清,其著作权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在适当且可行情况下,将会考虑在法律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司法解释中实用的原则和解释指南。
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交流:
认识到近期通过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和其他场合开展知识产权立法交流的成就和经验,以及认识到中美双方希望进一步了解此领域的新发展,中美双方同意就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的立法发展与相关立法机构交换意见,包括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成果法等改革。
商标恶意抢注:
鉴于应对商标恶意抢注的重要性,双方同意继续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通过已建立的渠道加强沟通和交流。
知识产权案例检索数据库:
美方欢迎中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用于检索知识产权相关法院判决的数据库。为了增加对彼此法律制度的理解,中美双方同意就各自包含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开展对话并分享经验。
(注:本文节选自《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联合成果清单》,来源:商务部网站)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