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说》商标被盗,爱奇艺重磅出击,索赔200万!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12-20 09:07:00 浏览:3683
80后90后了解的节目并不多,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构成上班族主力的80后90后更少的接触各类电视节目。在位数不多为人熟知的电话节目中。《奇葩说》这个节目各位绝对耳熟,作为近年来最为火爆的网综节目之一,其商标盗用问题频频发生。近日,爱奇艺便因此将一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万元。
12月18日,海淀法院发布案件快报,因认为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制作 “营销奇葩说”节目、创设“营销奇葩说”微信公众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原告诉称,“奇葩说”是由原告投资、制作、推广、播放的中国首档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对外宣传的口号是,旨在寻找华人华语世界中,观点独特、口才出众的“最会说话的人”。
自2014年11月29日《奇葩说》在爱奇艺独家播出以来,一直受到了观众的持续热捧,并被媒体多次作为网络视频栏目典范进行报道,在网络视频观众、综艺节目观众等受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合法授权,原告享有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权。
而被告拥有“雪领新媒体”网站、“雪领”、“雪领网络”和“营销奇葩说”微信公众号,并不是通过商标转让而来,然而其宣称“营销奇葩说”是其打造的“国内首档直播+视频+音频+图文形式的营销大咖访谈”栏目,对外宣传的口号是:旨在寻找在营销领域观点独特、口才出众的“最懂营销的人”。在推广“营销奇葩说”栏目相关的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奇葩说”的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奇葩说”字样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雪领新媒体”网站首页上端、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连续7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新京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实上,今年以来,这已经不是爱奇艺首次因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将“侵权企业”诉至法院。
据悉,今年8月,爱奇艺因认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侵权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
而今年11月,爱奇艺与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爱奇艺”字号纠纷案以胜诉告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向爱奇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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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
在本次案件中,爱奇艺起诉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先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
我国在《商标法》中规定,没有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是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能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其中,在今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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