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改变商品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尚标采编 发布时间:2016-08-29 06:01:00 浏览:1904
在商业活动中,某一品牌的制造商(通常也是品牌的权利人)将原装商品销售给下游的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终端的消费者,这是非常典型的销售链条。在经销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和动机,经销商需要更改或者重置商品的原有包装,因而引发相关法律纠纷,这里就涉及到商标侵权问题。
将商品原有包装分装为新包装的分装行为
将商品进行分装是经销商零售的常用方式。经销商购入的商品可能单件包装内商品数量较多,而一般的消费者一次只需要购买少量部分,这时就需要拆开原装,将原包装内的商品分装,而为了装潢、美观、便携等需要,经销商不可避免要重新制作新的包装和商标标志。显然,在这一制作分包装的过程中,经销商制作、使用他人的商标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因此涉嫌商标侵权。
分装行为虽然不一定造成消费者混淆,但自行制造的包装必然与原有包装的做工、设计、美观等存在一定差异,而这些差异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更改后的包装出自商标权人及其制造商,这就会导致商标权人商誉降低,并损害商标的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从而导致虽然没有混淆商品来源但依然重创商标所指向的对象的商誉。
当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经销商有时必须要拆开销售,而分销时为了美观和保护商品,的确需要重新制作包装,但是,如果此时经销商能在显著位置标明此包装系经销商制作,那么,就能使得商标权人的商誉免受影响,同时,又可以使得此时的商标仅仅发挥“指示”作用,从而仅仅构成典型的商标指示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同一品牌高档商品包装用于低档商品
经销商基于各种动机,将同一品牌中的高档商品的包装袋或其他形式包装、装潢设计等用来包装低档商品。
显然,这种行为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为在客观上并没有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无论是高档还是低档商品都来自于同一个生产商。换言之,假冒者并没有虚构、歪曲商品来源。但是,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不同档次的商品间造成了混淆从而误导相关公众。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破坏商标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却妨碍了商标的其他功能。除了指明商品来源之外,商标还具有质量保障、广告宣传、身份彰显等衍生功能。例如,所谓质量保障功能,是商标使得消费者确信,商品具有一个抽象的来源,该来源对商品的质量承担保障责任。所谓身份彰显功能,是指通过商标传递商品使用者的消费层次和社会身份等信息的功能。众所周知,出于经营多样化和吸引多层次消费群体的需要,生产商往往会基于差异价格策略而推出同一旗下的不同品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不同档次的商品,不同品牌虽然出自共同的商品来源,却在原料选取、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宣传力度、附加服务和价格水平方面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
而大量包装低档商品的高档包装的泛滥和“名实不符”,对该品牌生产商的商誉同样是一种“淡化”和损害。总之,在同一商品来源的不同档次的商品之间制造混淆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商标权的正常权能,降低了对商品的社会评价,并最终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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