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商标标识要遵守哪些规定?
来源:璞琳说法 发布时间:2016-09-13 07:55:00 浏览:2345
凡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均属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印制,包括以印刷方式制作商标标识,也包括以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承印商标标识时,要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要履行相应的核查义务,要建立商标印制业务登记档案和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并要存查两年。
承印未注册商标标识时,承印人应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并审查其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和是否标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商标注册标记。
承印注册商标标识时,则不仅要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还要查验其商标注册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并要查验所印制的商标样稿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是否标明了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对违反规定承印商标标识的,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40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无照经营的,还要没收印刷品及专用工具、设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按商标侵权查处;不能适用以上法条的,则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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