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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定赔偿额上限拟提高

来源: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19-04-22 03:14:00  浏览:2447

4月20日,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了上述内容。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或将被驳回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说明中提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为了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草案增加了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比如,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草案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此外,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收其委托的规定。草案中还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草案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接收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  

同时,草案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拟提高  

傅政华在说明中还介绍,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草案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到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提高到500万,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此外,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草案增加相应规定,规定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此外,为了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施日期拟为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  

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傅政华在说明中说,草案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草案中增加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此外,草案还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也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收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限额由300万提高到500万。草案还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将罚款上线由50万、300万分别提高到100万、500万。  

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需承担保密义务  

此次修法也涉及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法修正案草案,傅政华在说明中提到,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草案中增加了“非歧视”原则。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交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草案增加规定,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得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得除外。  

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得保护,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内容。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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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商标赔偿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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