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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你的商标可申请哪种?

来源:尚标    发布时间:2016-09-30 06:03:00  浏览:1455

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有哪些区别?相信大家对这些商标概念有一些模糊,那么这里就来说说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之处。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都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界定,具体标准一般由公约各成员国自主确定。

  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是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是其他因素。当然,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

为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援引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一是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著名商标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

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知名商标

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

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其他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三者的区别异同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美国、日本对商标的区分

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区分为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美国对一般商标按照混淆原则进行保护,实际履行着《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义务。对于驰名商标,美国通过《反商标淡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不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一律按照淡化原则进行保护。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很高,《商标淡化修正法案》(简称TDRA)新增加的43(C)(2)(a)明确规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看其是否被广大美国的消费公众所广泛认可,以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TDRA的起草者解释,广泛认可、广大消费公众等法律用语直接否定了利基声誉(NicheMarketFame),即否定一定的相关公众知晓度在寻求反淡化保护中的运用。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区分为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有关防止混淆的规定采用“广为人知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第2款有关淡化理论的规定采用;著名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知名商标只限于在相关的消费者中知晓,而著名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周知,即在不特定的众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间周知。可见著名商标是知名度高于知名商标的商标。

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在其相应的法律中对声誉更高的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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