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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荣誉 突出使用是违法行为

来源:尚标采编    发布时间:2016-09-30 06:11:00  浏览:1969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某某广告上说着“请认准***驰名商标”等等,因此,不少消费者都往往会认为“驰名商标”代表着某个商品质量好、信誉高。但是,现在广告中出现这样的字样却是违法行为。提醒一般消费者要擦亮眼睛,遇到商标宣传使用中打着“名牌”&“驰名商标”的产品可以依法向工商部门举报。

名牌,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一个奖项,“名牌”标志自2001年启用。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但2008年随着质检总局职能调整,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根据《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名牌标志将被陆续禁用,最晚的于2012年期满。那么该商家在2016年继续使用该标志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商标法》规定:2014年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新法实施后,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允许已生产的产品在特定期限内流通销售。之后,再将“驰名商标”用作宣传,则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企业对此未予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因此收到处罚。例如:

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2015年9月28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飞达音响的“FidEk”商标2010年被认定驰名,2016年5月,该公司因在网页www.fidek.com.cn首页标注“飞达音响,驰名商标”字样,同时在公司工厂门口、生活区围墙对外宣传册上均显著标注“驰名商标”字样,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开具《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2016年9月6日,新三板公司大卫之选披露,公司于京东商城POP店铺中销售的“国窖1573”52度白酒包装图片上有“驰名商标”字样,被行政处罚10万元。

近期,商标局再次明确,除了在产品包装、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驰名商标”以外,在网站中如果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进行突出显示,也属于违法,将会受到处罚。

“驰名商标”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

文章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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