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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力要求书的概述,专利申请权力要求书的撰写?

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    发布时间:2021-09-17 13:58:39  浏览:3101

一、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概述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

权利要求书和权利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简单的划等号。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为获取专利权而撰写并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一项重要文件。权利要求则是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具体的技术特征,一项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包含多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是权利要求的载体。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权利要求是作为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其对专利的概括程度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有密切关系。为了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权利要求应能够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数量越多,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说明专利的原创性越高,专利质量也越高,同时遭遇侵权和诉讼的频率也越高。

二、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的撰写有多种撰写方式,应当要和技术交底材料的内容相适应

1.撰写前排除明显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

撰写以前,首先要排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的主题,排除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排除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规定的主题。

2. 撰写要求

(1)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在合理的前提下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申请人的而利益;清楚简明地限定其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适当、合理;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有清楚的逻辑关系(《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当授权后面临不得不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能提供充分的修改余地;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4)撰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应当具有单一性。

3. 权利要求撰写的方式

(1)不考虑概括的撰写方式

撰写的核心任务是找到技术交底材料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围绕区别技术特征撰写权利要求书,将起到基础、根本作用的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发明点。技术交底材料如果针对发明点只有一个实施例,一般不需要考虑对实施例的概括。

1)不需要对多个实施例的概括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需要对涉及同一技术内容几个实施方式进行概括:如果技术交底材料只给出一个技术主题之下的一个实施例的情况,一般不进行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如果技术交底材料给出了多个实施例,但是多个实施例的之间为主从关系,可针对基础结构的产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概括),而将其他几种结构的产品作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如果交底材料中明确给出了上位或者功能概括的方式,也不需要考虑多个实施例的概括问题。

2)权利要求不需要概括的情形下的撰写步骤

针对不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通过以下6个步骤撰写:

第一步:技术特征分析。第一步技术特征分析中包括两个方面:列出全部技术特征;分析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步:找发明点。找发明点的步骤中包括两个方面: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在区别技术特征中确定发明点。

第三步: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第三步中,应当根据第二步中确定的发明点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四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最根本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特征,实际产品必不可少的特征不一定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五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第四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两个方面:确定主题名称。主题名称一般限于技术交底材料提供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名称,主题名称一般不需要概括。主题名称注意不要出现区别特征; 对必要技术特征在语言上进行调整。将第四步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做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

第六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对其他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数目不多,现有技术的特征也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

(2)多个实施例的概括撰写方式

如果针对发明点有两个以上的实施例,尽可能将其共性在一个权利要求中进行概括。

1)多个实施例需要概括的判断

对于具有多种不同结构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首先应当分析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之间的关系:

多个实施例的改进之间为主从关系;

多个实施例为并列改进,各改进方案之间具有相同的构思。a.多个实施例可以进行概括。如果这些不同结构产品之间是并列的、且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则应当尽可能对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采用概括方式(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的技术特征加以描述,从而将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都纳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在此基础上再分别针对这些不同结构的产品的区别撰写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b.多个实施例无法进行概括,可以分别针对这些具有不同结构的产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多个实施例为并列改进,各改进方案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如果几种不同结构的产品是并列的技术方案,且彼此之间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只能分别在两件专利申请中以独立权利要求方式撰写。

2)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步骤

针对需要概括的权利要求,仍然通过前面介绍的6步法进行撰写,在第4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需要对多个实施例的共同点进行概括。

对于针对发明点有两个以上并列实施例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概括:功能性概括,采取具有……的功能的装置/部件/结构的概括方式;功能性概括,但是不出现部件名称,而是直接以功能代替具体结构;上位概括,采取部件的上位名称代替具体部件;上位概括,不出现上位名称,而是用省略具体结构的方式表述。

(3)并列发明点的写法

如果最根本的区别特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则属于并列发明点。

1)并列发明点的判断。出现以下情形时,需要考虑并列发明点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问题:技术交底材料中明确给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多个最根本的技术问题,多个根本的技术问题是并列的,无依存或者主从关系,实施方式之间也没有相同构思;虽然技术交底材料中只有一个最根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有多个实施方式,多个实施方式之间不具有相同的构思,无法进行概括,撰写为多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又不具有单一性。

2)并列发明点的布局方式。对于技术交底材料有多个发明点的撰写,首先在第一件专利申请中,技术交底材料给出的技术内容都要写入到权利要求中。这时,第二个发明可能会写为从属权利要求。但是为了充分的保护发明创造,还需要针对第二个发明点撰写成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及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并建议委托人在同日另行提出一件专利申请。

3)撰写步骤。并列发明点的撰写与前面介绍的6步法基本相同,只是多了一个步骤7。在第二步确定发明点时发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列发明点时,在第五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先以第一个发明点为核心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步骤7中,以第二个发明点为核心再撰写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以上是关于专利申请权力要求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尚标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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