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商标申请中的作用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0-29 06:49:00 浏览:2679
话不多时,直奔案例!
案件一:
当事方甲:天天顺,成立于2005年的洗化公司。其分别于2008年、2010年通过与深圳洁王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了“JLW洁力王”的独占使用许可权,2010年通过申请取得注册商标“jieli”。
当事方乙:南风集团,成立于1996年的化工公司。从2002年以来,其就将含有涉案商标的美术作品,使用在了自己“洁力王”系列洗衣粉的包装袋上。
南风首先发难,将天天顺告上了法庭,诉其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同年,天天顺也起诉了南风集团,诉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最终,两场官司都以南风胜利为结局。而且,两个官司结案的核心也是一致的。
天天顺虽说拥有者商标权,但是,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并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早于南风集团。即天天顺的商标,已经侵犯了在先的南风集团的著作权。
案件二:
当事方甲:苏某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了11类坐便器等类别上的“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
当事方乙:新明珠公司此时拥有着19类瓷砖等类别中的“萨米特SUMMIT及图”驰名商标,且其对于商标图案进行了版权备案。
双方由商标局闹到了商评委,由商评委打到了法院,不管是否圆满,最高人民法院给这个事情画上了句号。闹剧最终还是以新明珠公司胜利最为了结局。
在这个案件中,最为纠结的一点,就是新明珠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表明的创作完成时间。
苏某与商评委对此局提出了异议,但是都无法就这个证书提出相反的证据。
而新明珠公司,却提供了报纸报道自己作品的证据,从而证明了自己对于被异议商标标识有着在先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们讲商标权和版权,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方法,本质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知识产权讲求先到先得,但是先到的不一定是商标还是版权。
当涉及到图形等设计的领域时,两者存在着重合。商标的举证比较的单一,谁在先注册就是谁拥有。这时,版权的归属,以及版权的确权的时间,往往就成了解决这些商标纠纷的关键点。
往往版权的备案总是被人所忽略,事后举证确权又很是困难,这就使得很多的商标纠纷案件变得异常杂乱。
根据现在我国法律法规的格调,凡是举证的环节,证据出自政府认证的证书会更加有说服力。
那么,作品完成之时便立即做版权备案就成了重中之重。所以,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图案,或是商标设计的很有格调时,骚年,自觉一点呗。做好版权备案,一者是防患于未然,指不定哪天羊群里跑出一头驴,就侵犯你的权益了;二者,版权和商标权的结合,给自己的知识产权多一层的保护。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