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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引发的一场商战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1-16 08:58:00  浏览:3109

  “永恒印记”商标之争系列报道一:

  

  (记者:达人)  编者按: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对于企业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近年来关于商标之争的新闻也并不鲜见,从国内的加多宝和广药对王老吉商标的抢夺战,到英美资源集团戴比尔斯和陈金星河关于“永恒印记”中文商标的纠葛。前者成了国内商标合同争议案的突出事件,而后者则成为“同译商标”(两个或多个不同语言之间可翻译成近似含义的商标)之争的典型案例。关于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争执已经不是业内的新鲜话题了,那永恒印记“同译商标”之争到底是怎么回事?案件之中有哪些细节值得我们关注?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又应该反思什么?“永恒印记”商标之争系列报道为你一一解读。

  “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A Diamond is forever),戴比尔斯的这句广告语不仅成为脍炙人口的“金句”,更成为很多珠宝行业从业人员的灵感来源。深圳市陈金星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金星河”)的创始人高风,于2005年(2008年获批)创立并使用了“永恒印记”商号作为公司的一个珠宝品牌。那么“永恒印记”又如何会与戴比尔斯的商标有着冲突呢?

  

  缘起:“FOREVERMARK”品牌欲进入中国市场

  

  据悉,戴比尔斯百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比尔斯”)“FOREVERMARK”品牌是于2000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此前,戴比尔斯欲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时,却发现在中国运营了多年的陈金星河旗下品牌“永恒印记”商标是戴比尔斯的品牌“FOREVERMARK”的最佳译名。于是戴比尔斯方面便联系陈金星河洽谈“永恒印记”商标的事宜。

  

  洽谈无果 戴比尔斯和陈金星河对薄公堂

  

  虽然双方多次就“永恒印记”商标进行商谈,但最终却无法达成一致意向。据业内资深珠宝人士称,当时珠宝界纷纷猜测戴比尔斯若要购得“永恒印记”商标需出资2000万以上。而陈金星河董事长高文新却代表“陈金星河”提出:只要戴比尔斯方面愿意捐赠2000万元人民币给中国地震灾区,便把“永恒印记”商标无条件赠送给戴比尔斯。但这一条件并没有为戴比尔斯所接受,之后两者只得对簿公堂。

  戴比尔斯于2011年06月22日,针对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争议申请。在历经长达近18月的审判后,商标局于次年12月10日判决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予以维持。但两者的商标之争远没有到此为止,2013年09月05日,因戴比尔斯不服商标局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判决结果撤销商标局对陈金星河“永恒印记”商标的裁定。2014年03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原判。

  经历3年的商标之争由此告一段落,但陈金星河方面却始终有着不少疑问:苦心经营九年的品牌“永恒印记”商标为何会变成一纸虚无?中文商标在外国品牌下的冲击下真的难道不可以生存吗?

  

  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受保护通常应具备3个条件

  

  记者从知识产权报上获悉,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不包括该译名直接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要受到保护,一般需要具备如下3个条件。一是外文商标必须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二是外文商标与具体的某一译名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的指向性。三是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必须由商标权利人主动创设并使用(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蜚声中外的知名外文商标,并无正式译名,但却因为新闻媒体的第三方宣传和消费者自行产生的认知,而在消费群体中产生了一个具有固定性的对应译名,对于这种译名,如果商标权人没有主动使用,并不能当然地受到法律保护)。

  放到陈金星河与戴比尔斯的案例中来看。陈金星河方面认为,戴比尔斯虽然在此前有着较高的知名度,但对关与“FOREVERMARK”这个词的中文翻译却并不是唯一的。首先这个词在翻译工具中并不存在,而“永恒印记”在翻译工具中也无法译成“FOREVERMARK”,如果将“FOREVERMARK”拆分成“FOREVER”和“MARK”2个单词,其中“FOREVER”具有“永远、永恒、永久、常常、始终”等含义,“MARK”也具有“标志、分数、痕迹、记号”等含义,那么“FOREVERMARK”就可以翻译成“永久标志”、“固定分数”、“不灭记号”等等中文含义。而对照第三条,戴比尔斯的“FOREVERMARK”译成“永恒印记”的商标显然也是不受保护的。

  类似的“同译商标”之争还发生在另一个中国企业的身上,但却有着不同的结局。开平市宝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宝来公司),在2003年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PROSPER”商标,商标局、商评委均以该商标与3068717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来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认为“PROSPER”的中文翻译具有“繁盛;兴旺;成功;发达”等含义,“成功”仅是其中意译的一种,中国消费者不会轻易将两者结合对应起来,因此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最后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核准宝来公司关于“PROSPER”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的注册号为3505852。因此,对于法院的判决,陈金星河有着许多无奈。

  

  记者手记:

  

  透过陈金星河与戴比尔斯的“同译商标”之争,不仅显示着中文商标的脆弱,更显示着中文商标维护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永恒印记“同译商标”之争也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在做好品牌推广和企业运营的前提下,也要具备良好的商标保护意识,保护好自我品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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