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案说法‖商标侵权与涉商
案 情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系“GARRETT”、“Garrett 盖瑞特”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童某系“盖里特”商标的注册人,被告盖里特公司系童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盖里特公司不仅未经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增压器上标注与原告的商标相同和相似的“GERRITT”、“CARRETT
|
别让你的商标用着用着就没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具有易于区别和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但是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
|
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边界
虽然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仅确认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叙述性正当使用,但司法实践中通过对产品分装等的裁判早已确认了注册商标的指示性正当使用,即认为经营者为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可以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使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得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中“用于指示来源”的要求容易理解,但如何确定使用的合理限度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