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0家商户被茅台公司告了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2-11-02 01:11:00 浏览:2890
本报讯 只因在小店门面装潢上打上“贵州茅台集团”六个字,温州10家商户被茅台公司告到了法院。
昨天,记者从温州鹿城法院了解到,茅台公司认为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要求每家商户各赔偿损失费及合理费用10余万元,合计160万元。
店门写“贵州茅台”
温州10家商户被告
去年6月到今年10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陆续收到了十份来自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上写着,茅台公司认为,温州当地10家商户没有经过许可,擅自使用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MOUTAI及图案”商标,作为门头装潢,侵害到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商户立即拆除门头,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向茅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合计160万元。
近日,鹿城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此类案件。
对于茅台公司的说法,商户们想不通:他们卖的酒都是从正规渠道取得,合法经销,进货时又与代理商签订了协议,为什么不能在店门上打“贵州茅台”几个字?
茅台公司与商户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最后,经过鹿城法院调解,已经有6户商户与茅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各赔偿茅台公司几万元,并同意撤下门店装潢上“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其余4户的案件仍处于审理过程中。
使用注册商标
必须获得商标所有人许可
鹿城法院经办这些案件的法官表示,这批案件中,商户不理解的点在于,茅台酒瓶身上标明注册商标和商户门店装潢使用“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是两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俗地说,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等于就取得了在商户门店装潢上使用该商品注册商标的权利。
案件中,这些商户从代理商那边进货,只是取得了销售茅台酒的权利。在商户的门店装潢里使用“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MOUTAI及图案”,实际上是对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取得茅台公司的许可。
法官提醒,商家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必须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很容易构成侵权。
本报通讯员 鹿轩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文章标签: 茅台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