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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的判定

来源:IPRdaily    发布时间:2016-11-21 03:39:00  浏览:8571

原标题:案例解读: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的判定

导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范围的使用为基础,持续的使用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且有助于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有效保护。而在核定范围之外的商标性使用,具有很高的风险,不利于商誉的积累及未来的跨行业发展。

《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部分”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转让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文对司法实践中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的判定归纳如下,并试图厘清服务商标、商品商标之间四中类型的使用界线,有助于企业商标管理时对于商标侵权的评估。

一、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的类型

(一)商品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61号

“统业公司从竞龙厂获得许可的“新果珍”和“gzhe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颗粒”等,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事实上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2类商品。可见,统业公司实际上并未在其获得许可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落入了洲际公司第827017号、第899491号、第351925号和第65114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商品商标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在商品上较服务商标容易判断。

(二)服务商标使用在其他服务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02920号

“原告和睦家医疗公司的第1123839号和第41821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主要为涉及妇婴群体的医疗服务,包括孕妇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母婴护理、保健、育婴指导等。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主营母婴护理、月嫂、育婴师服务等方面的家政服务。虽然在分类表上医院与家政服务不属于同一个服务类别,但是,他们的服务对象都是妇婴群体,而且,妇女怀孕、检查、生产及母婴护理是一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因此,原告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紧密的上下游关系,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具有紧密的承继性,服务对象也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造成了混淆误认,故属于类似服务。”

类似的案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高行(知)终字第2422号4401与4405类似。

(三)服务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

“田子坊商标侵权案裁判要旨:在判断服务商标是否侵害商品商标时,应当区分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是构成在商品提供过程中的使用,还是属于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使用。如果是前者,则按照消费者是否混淆误认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是后者,则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即使存在消费者的混淆,也应通过要求被控侵权人规范使用的方式消除消费者的混淆状态【1】。”

服务商标因为在使用证据方面的特殊性(为提供服务而使用的物品等都可能涉及到相关商品类别),对于是否构成超出核定范围的商品上使用,应谨慎对待。

(四)商品商标使用在其他服务上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62号

“曾丽燕经营的福宇奶茶店提供的饮品并非是包装好后放置在店内销售的,而是根据客户要求现场制作的,店内还设置有供客户享用饮品的桌椅,客户在店内消费除了获得该店提供的商品外,更多的是获得了该店铺提供的餐饮服务。结合福宇奶茶店的上述经营模式以及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宣传单及用于灌装饮品的塑料杯上均载有商标的事实,本院认定曾丽燕将商标(第8796522号第30类)用于福宇奶茶店的经营中属于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超出了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

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应当根据商标标志的是商品的来源还是服务的来源来确定,而不是商品本身。

二、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的判定规则

(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注册商标应规范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类别上使用。否则涉嫌侵犯商标权,依法会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不突出使用附属的服务

在商品的流通中,商品或服务的“构成要素”往往伴随着商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对于为了实现核定范围服务而从事的“服务”,应注意合理避让在先权利,进行不单独突出、不具有独立商业目的使用,该部分“服务”最终不足以独立让他人识别服务来源。

(三)注意服务市场变化等因素对相关公众判断的影响

如同相关公众对于商标标识识读习惯的变化一样,服务市场变化、商标的显著性等都会影响相关公众对服务范围的判断。

因此,商标权利人应及时有效主张权利,在宣传时避免进行名词解释式表述,使作为商标运用的文字的识别功能退化,导致商标显著性的不断弱化。

三、结语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范围的使用为基础,持续的使用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且有助于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有效保护。而在核定范围之外的商标性使用,具有很高的风险,不利于商誉的积累及未来的跨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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