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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误认之关系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1-21 09:48:00  浏览:4090

虽然本法修正后之诸多条文将混淆误认之虞与商标近似及商品/服务类似并列,然而真正形成商标冲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终的衡量标准乃在于相关消费者是否会混淆误认。至于商标的近似及商品/服务的类似,应该是在判断有无[混淆误认之虞]时,其中的二个参酌因素,而条文中之所以特别提列出这二个参酌因素作为构成要件,是因为[混淆误认之虞]的成立,这二个因素是一定要具备的。不过在反面推论时,则要注意,在商标近似及商品/服务类似要件具备的情形下,虽然导致有混淆误认之虞的机率极大,但并非是绝对必然的,有可能因为其它重要因素的存在,例如二商标在市场已并存相当时间,均为商品/服务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多能加以区辨,而无混淆误认之虞。因此,在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之因素外,若存在其它相关因素,应尽可能予以参酌考量,才能较为准确掌握有无混淆误认之虞之认定。

文章标签:  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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