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1-30 04:19:00 浏览:5248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指什么呢?商标保护有哪些原则?一起来看看下面尚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再次,虽然我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是国内的没有国外的,但对于国内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也视其具体情形,而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重要吗
(一)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我国已先后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其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都没有作出保留,所以有义务履行相关规定,对成员国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同时,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决本国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劳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法宝,拥有驰名商标即意味着拥有卓著的产品信誉和广阔的行销市场。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者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够体现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民族产业的体现。驰名商标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易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通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不仅可以省去巨额的市场开拓费用,而且能够迅速攫取可观的市场利益。参见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版。而这种侵权行为对其他的同类产品市场竞争者来说,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打击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同时国际市场日益竞争激烈,针对国外侵权者对我国驰名商标权益人的侵犯,也迫切要求对本国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是什么,如何保护?
一、保护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如何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从具体行为看,对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 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我国已有多起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括中国)有较高知名度。 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注册。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 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 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类似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例还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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