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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IPad”商标斗法记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7 04:30:00  浏览:3373
  

  刘春泉:“IPad”商标斗法记――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系列之二十二
  
  据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周二就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有关“Ipad”商标争议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诉讼请求,同时见诸媒体的还有深圳唯冠代理人放话要向苹果公司索赔百亿。
  
  苹果Ipad平板电脑虽然这两年在中国风行,但商标却是深圳唯冠早在十年前就已申请注册了。史蒂夫・乔布斯先生那时大概还没开始琢磨Ipad呢。所以,无论今天的苹果Ipad如何成功,也改变不了深圳唯冠Ipad注册商标的有效性。除非苹果公司买下来,否则在中国未经许可使用Ipad商标,那就构成侵权。
  
  当然,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上绝对是一流高手,它不仅充分预料到了Ipad的潜在商标风险,而且为解决中国内地的Ipad品牌隐患时,技巧高超,通过在英国设立一家名为IP的小公司来与深圳唯冠的总部――台北唯冠洽谈收购,最后以3.5万英镑达成收购协议。可惜百密一疏,台北唯冠虽是深圳唯冠的股东、商业上的实际控制人,但在法律上却是独立民事主体,而且还分别是在不同法域下的法人,不能当然代表彼此。因而,这次深圳唯冠诉讼的核心,就成了苹果举证他在收购中,台北唯冠的行为是否代表了深圳唯冠,是否构成中国大陆民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现在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那就说明,至少凭现有证据,苹果公司没能说服法官。
  
  据已披露的信息,从法律技术层面说,苹果公司在本案中确有瑕疵。从商人角度来说,认为台湾地区的唯冠与大陆的深圳唯冠由同一个老板控制,法定代表人都是一个自然人,台湾地区的总部签了合同,大陆子公司却不认账,未免有失诚信,此种看法似乎也不无道理。问题是,商人逻辑与法律逻辑大有区别,法律讲究的是逻辑与规则。
  
  按照中国商标法,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赔偿有三种:首先是权利人的损失,其次为侵权人的获利,最后是法定赔偿。在本案中,权利人深圳唯冠因为苹果使用Ipad商标遭受了多少损失,这大概没法认定,但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因为使用Ipad商标销售了多少平板电脑,赚了多少利润,应该是可以查得出来的吧?所以,别看我们整天抱怨中国法院判决知识产权赔偿不高,真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的案件中的判决赔偿金额,那可能就是个惊人数字。
  
  有人会问,苹果Ipad平板电脑在中国如此受欢迎,如果败诉,是否真的就不能卖了,得改名换姓才行?答案很简单,只要坚持依法办事,那就不能卖。类似问题在中国早有先例。还记得“凌志”这个汽车品牌吗?现在的“雷克萨斯”,当年在中国销售时,本来被市场普遍接受的品牌是“凌志”,后来因为该商标已被人注册,又无法通过收购渠道解决,被迫改用音译的“雷克萨斯”新品牌。通常,如果有一定市场基础,企业都愿意采用有基础的品牌,而不必从头做起去树立一个全新品牌。毕竟培育一个品牌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是相当可观的。
  
  从商业角度来说,台北唯冠已出售了Ipad商标,现在子公司不认账,若要追究其不诚信的责任,法律上苹果并非没有救济渠道:即通过原来签约主体公司向台北唯冠索赔,虽然笔者不知道那个协议约定的适用何种法律,但对于一个标的仅区区3.5万元英镑的合同,就算是按照全世界最严厉的法律,又能索赔到多少违约金或者违约损害赔偿呢?所以,苹果公司不惜舍近求远,不状告合同的向对方台北唯冠,却跑到深圳告深圳唯冠,显然是有莫名苦衷的。
  
  不过,虽然一审深圳唯冠大获全胜,苹果却并非没有翻盘希望。在持续的外交等压力之下,考虑到以往法院有保护知识产权强势一方的倾向,尤其是当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不了解情况的人多半会惯性思维认为是中国企业侵犯了外资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本案若非注册时间大大早于苹果公司推出Ipad的时间,则胜负也许还难料。而且,即使目前的格局下,从已披露的信息看,台北与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相同,按照中国法律,法定代表人签字与盖企业公章一样,均为可代表企业的行为。笔者没有看到判决书,不知法院对该事实是如何分析认定的。不出意料,苹果必定上诉。除非按中国法律的判决生效,而且最高法院的再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都可能存在变数。作为律师,笔者希望的是,所有的博弈都在庭上,即在台前而非幕后。
  
  宣称要向苹果索赔100亿的人还没有采取正式行动,却引来了苹果公司的诉讼。也许,苹果诉讼一部分是试图通过法庭的法律博弈,一部分大概也不免是为了在公关上主动,即使败诉,也把自己置于收购中上当受骗的受害者角色,至于之前耍手腕儿设立小公司收购的事,那就是知识产权斗法的水平问题了。
  
  这个案件与另一个著名的娃哈哈商标案,都证明了一点,解决在中国的法律纠纷,可能还是中国律师比较靠谱。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跟国际规则接轨的,中国律师对于中国法律的熟稔和理解,不会亚于国际同行。
  
  (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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