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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中期间的计算与文件的送达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8 00:55:00  浏览:38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对商标评审案件中期间的计算与文件的送达作了说明。

  一、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二、文件的送达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三)涉外送达

  评审案件的当事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商标注册档案中载明的原商标代理组织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涉及该商标答辩通知等的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答辩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被申请当事人。但代理关系已经解除的除外。

  商标代理组织在前款规定所述的有关答辩通知等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有关外国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内连同答辩通知书等将有关法律文件一并寄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代理关系在答辩送达之后解除的,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执行。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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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评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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