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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制度的特点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2 03:10:00  浏览: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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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确定商标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1870年美国第一部《商标法》诞生。1946年美国颁布《兰哈姆法》,即美国《1946年商标法修正案》。1988年又进行修改,制定了《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形成了美国现行商标制度的完整框架。

  1.商标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原则

  即在美国要想取得商标注册,该商标必须是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的,不使用或不准备使用的商标不能在美国取得注册,从而也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以商标注册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法律将对这种商标的复制、抄袭、伪造、仿冒行为予以追究。尽管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以商标注册为前提,但不意味着谁先注册谁就最终拥有商标权,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某被他人首先使用的商标,该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排除,取得该商标的商标权。这种异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他人将获得不可争议的商标。商标在美国取得联邦注册,可以推定在全美各州的使用,并在全美受保护,而不管其是否在各州注册或使用。如果商标只在使用及注册的州受保护,则在其他州不受保护。

  2.允许外国商标在美国注册,但需以该商标在美国的使用或意图使用和经原属国注册为前提

  向美国提出注册申请,必须提交说明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和宣誓书,并提交原属国核发的注册证据。向美国提出的注册申请必须与在原属国的申请完全一致。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必须在美国实际使用,在注册后6个月内提出使用证明,否则可能遭他人以不使用为由的异议而被撤销注册,或美国注册机关直接撤销注册。

  3.允许注册并提供保护的商标种类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合商标和证章商标,其形式包括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听觉商标。

  4.保护注册商标,维护正常的商标法律秩序,保护正当竞争是《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的中心环节

  美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通过对假冒行为实行重罚的实现的。对个人伪造者,初犯处25万美元罚金或5年以下徒行,再犯处100万美元罚金或15年以下徒刑。

  该商标法还详尽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内容,并把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部分。

  5.对商标注册采用主副部注册制度

  在主部注册的商标在显著性方面要求严格,而在副部注册的商标在显著性方面的要求则比较宽泛。相应地,在主部注册的商标受保护的程度超过在副部注册的商标。

  根据《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一些不能在主部注册的商标可在副部注册,待使用一段时间后,该商标具备“第二含义”即公众对该商标有一定认识后可升为主部注册。因此,争取在主部注册商标,尽管是每个商标注册申请者的努力目标,但在主部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况下,可首先争取在副部注册。

  6.对注册商标实行限期保护

  保护的时间为10年,同时允许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美国提供续展保护的条件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美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只要手续合格,续展申请即可获准。

  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其保护期限始于联邦注册号的颁布。在各州注册的商标,其保护期限始于州注册证的颁布。在普通法管辖范围内,只有当某公司企业开始推销其贴有商标标志的商品,该商品的保护期限才告开始。

  7.对注册商标实行权利确立和权利保护分开的体制

  即商标权的确立职能由联邦专利商标局和各州的商标主管机关行使,而对商标权的保护由美国司法机关负责。商标一经批准,很快便通过发布商标公告公布于众,并输入计算机传递给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藉此受理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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