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5000万元最高赔额判决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4 04:17:00 浏览:3042
(原标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5000万元最高赔额判决)央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记者朱宏源)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判决被告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同时,首次在判决中对律师费的赔偿依据进行了明确。
原告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宝公司赔偿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U盾)的企业。原告握奇公司对U盾产品“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但原告发现,由被告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代理律师王齐表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直接向中国银行等国内的重要银行提供了USBKey的产品,经过初步比对发现,这个产品实际上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原告2015年2月26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但被告恒宝公司称,其制造销售的U盾产品有自己的专利,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何暄对于侵权行为做出了解释。
何暄解释,这涉及到复杂的技术比对。看谁是原告,如果原告起诉,就要用原告方的专利,和被告方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产品来进行比较,而并不是按照原告方的专利来进行比较。自己有专利,但在实施产品的时候,未必按照自己的产品专利去实施。换句话说,自己可能设计了一个产品,但可能不按照自己的产品去制造,会仿照别人的专利去制造,司法上已经意料到这一点。你要起诉的时候,如果是被告,只比较实实在在的产品,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是产品,而不是买专利,当然这种文字性的比对,来源于技术本身、产品本身,最后经过逐个的特征比对以后,认为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恒宝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赔偿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对于原告根据该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出的100万元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认定原告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赔偿请求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何暄表示,在盘点过程当中,明确规则参照市场推行的方式给予认可。按照计费的标准,有标准认可的前提下,并不代表计算出来的数额,全都是合理的,所以才涉及到要进行内算空间审查。律师代理的必要性、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律师实际付出的程度,到法院来赚取的多少,代理司出行多少,这些都是律师实际付出的问题。确认了三项审查的标准问题,具体数额的合理性审查,再加上标准,才构成本案律师费的赔偿问题。
与此同时,北京紫玉山庄商标案今天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做出了终审宣判。
紫玉山庄法务部经理龙静介绍,有一些以前的客户给他们打电话,询问是不是在紫竹桥的附近有楼盘,后来到紫竹桥附近去看的时候,就看到紫玉公馆用的“紫玉”这两个字的商标名称,从字样到用字跟他们的商标是一模一样的,当时就意识到侵权。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海润公司含有紫玉字样的,紫玉公馆,海润紫玉公馆等作为其楼盘名称,侵害了紫玉山庄公司注册商标的专利权。
法院审判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770元,驳回上诉人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景川表示在U盾侵权案当中的赔偿金额,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让知识产权实现更大的市场价值。
陈景川表示,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充分考虑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加大侵权的成本,使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
(原标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5000万元最高赔额判决)文章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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