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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10-13 03:28:00  浏览:3556


  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正成为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对此,深圳拟率先立法出招“破题”。记者昨天从深圳市法制办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获悉,深圳力争到2020年,率先在全国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深圳打造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示范区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据了解,《条例》从制度建设层面做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如考虑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

  亮点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可“持股”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与保护机制,保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市、区政府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通过作价转让、许可、入股、创设公司等形式予以运用。其中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与科研人员签订奖励协议,给予奖金、收益分成、股权、股份期权奖励”,以及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分别“直接持股”“股份期权”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亮点二:明确“非法经营额”计算标准

  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数额的多少是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界限。为此,《条例》明确了非法经营额的定义、计算标准,以及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标准。如明文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其非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亮点三:

  设“失信限制”制度

  《条例》还着力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如明文规定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失信限制”和“政府采购限制”制度,规定有相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市、区政府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明确规定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监管体系知识产权违法信息的范围。

  亮点四: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近年来,企业在海外屡屡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许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在海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时,在人才、资金、信息各方面处于劣势,《条例》规定,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亮点五:

  恶意侵权最低罚5万

  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条例》最重要的立法思路之一。为此,《条例》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处罚力度,分条目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恶意侵权的赔偿”。其中,规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三倍,确定损害赔偿额、侵权赔偿额。此外,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还规定了最低5万元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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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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