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近似商标打擦边球 商贩贪图获利落法网三星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1 09:29:00 浏览:3634
一些销售商贪图获利,就想傍名牌、搭便车,采用在自己销售的无商标商品上粘贴与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手段,以达到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从而提高销售量以实现获利目的。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两被告人也算有点商标意识,但最终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了严厉的刑罚制裁。
被告人王某、张某小夫妻俩一直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经营淘宝网店,刚开始做鞋子生意,后来生意不好就于2013年9月开始转卖液晶电视机,主要由丈夫王某负责进货,妻子张某负责淘宝网上的销售。该二人所销售的电视机是由王某从上海的一家批发市场购进的。这些电视机是有人利用回收的旧电脑显示屏,在小作坊里安装新的主板,再加上电视机的外壳然后就出售的,都是无品牌无商标的组装翻新电视机。王某为了更容易销售出去这些电视机,同时又从该批发市场上买进一些商标标签,回家后自己贴在所购的上述电视机上,假冒三星牌LED电视机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王某、张某明知所购买商标与三星商标只有两个字母不一样。他们知道假冒注册商标查的比较严,不敢贴完全一样的商标,就打打擦边球。
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张某接到了一家宾馆的大订单,要订70台三星牌液晶电视机。王某、张某怕被宾馆老板发现自己原来贴的商标和真正的三星商标不一样就不买了,就在5月份进货的同时又买了印有三星注册商标的标签,回家后贴在自己所购进的电视机上。然而也就在进货、贴标的当天,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会同太仓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张某的租住处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到粘贴印有三星注册商标标签的不同尺寸电视机共计1百多台及假冒的商标标贴一千多个。该1百多台电视机总价值计人民币7万多元。王某、张某当日即被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王某、张某所销售的上述电视机经鉴定检验,均为不符合GB8898-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伪劣产品。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粘贴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于太仓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及标贴均予以没收。
【法官评析】本案两被告人虽然知道粘贴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但是为了获利还是铤而走险,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获取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罪名和严厉的刑罚。然而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也是构成侵权的,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销售商不要以为卖的商品上贴的是近似商标就肆无忌惮了,一旦被工商查处或者权利人发现,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此外提醒一下广大销售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认定商标相同的标准相对比较灵活,“相同的商标”不仅指与被假冒的商标完全相同,也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该认定标准也是为了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规范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由此可见,对于有些与注册商标仅有细微差别的商标,不能简单认为就是近似商标,而应当视为相同商标。在商品上擅自粘贴此类商标以及销售带有此类商标的商品就不是打擦边球了,当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时就构成犯罪。因此,那些企图通过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而获利的经营者应当打消此种念头,否则就可能踩了法律的红线,堕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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