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受理和审查标准(必须满足5个条件)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10-13 05:16:00 浏览:3235
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商标法新提出了开通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也是受到部分企业商家的重视。谈及到声音商标提交的审查标准及受理要求等情况。所以在下面商标总局作出以下的声明: 答复: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 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相信你想了解:如何注册声音商标?文章标签: 注册公司条件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上一篇:“荣县油茶”获四川唯一的地理商标
相关文章
热点排行
推荐商标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