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8 07:08:00 浏览:3670
问: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集体商标
(一)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但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拒绝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的;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欲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但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禁止的。
(三)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而注册人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四)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仍不可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文章标签: 证明商标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上一篇: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下一篇:服装品牌经营从战术到战略
相关文章
热点排行
推荐商标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